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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2019-10-29朱萌萌

法制博览 2019年8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完善电子商务

朱萌萌

摘 要: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电子交易方式的出现,使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到自己喜欢的商品。但与此同时,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权益也正面临着挑战。若在我国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可以使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第一时间向投诉中心反馈权利受损的事实,投诉中心及时作出处理,及时地帮助消费者维权。若在电子商务领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原来消费者承担的举证责任中的部分内容转移给网络经营者,可以帮助解决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提高消费者维权的信心。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編号:2095-4379-(2019)23-0226-02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概念的论述

(一)电子商务的概述

1.电子商务的概念和分类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 Commerce,简写为EC。电子商务首先是一种商务活动,其次它借助了电子方式。电子方式又可具体为计算机网络。具体来讲,电子商务就是买卖双方通过互联网所进行的商务活动。简单来说,电子商务就是在网上做生意和管理。

根据参与电子商务涉及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的电子商务。目前普遍存在的是前两类。

2.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中买卖双方的交易过程与传统的交易过程有着本质的不同。首先在于交易的虚拟性。在传统的交易过程中,买方需要到商场查看实物,与卖方面对面交流,最终达成交易。而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都是在网上进行的,卖方不需要在货柜上展示实物,双方也没有直接的交流。其次在于物流和资金流的非同步性。在传统的交易过程中,买方需要到商场去购买实物,在买卖双方达成合意之后,买方支付价款、卖方交付商品,也就是说,物流和资金流是同时完成的。而在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买方直接在网上付款,而卖方需要先发货,并且经过一段时间后,商品才能到达买方手中,所以说,物流和资金流是不同步的。

(二)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和经营者

1.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

关于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概念,很多国家在立法上都作出了规定。新西兰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任何自然人;加拿大法规定消费者是为某种需要而进行商业活动的社会成员。相比国内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概念并没有加以规定,但是在我们看来,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界定仍然可以参照现行的对传统消费者的概念。因为和传统的消费者相比,电子商务的消费者仅是多借助了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消费手段,并没有改变消费者本身的性质。

2.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

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对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判断通常是看其营业执照和商业行为。通常来说,经营者就是通过从事商品的生产、销售和提供服务来获取收益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相对于传统的经营者,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仅是多借助了互联网平台的方式从事商品的销售或提供服务,并没有改变传统经营者的性质。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易受侵害

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就是让消费者不花冤枉钱,可以买到自己称心如意的商品。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为了满足生活上的需要,所以,消费者必须判断所购买的商品是否是自己所需要的。而在进行判断前必须要对商品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所以,消费者的知情权就显得至关重要。

只有在对商品的基本情况如功能、效用进行了解之后,消费者才会做出是否掏钱购买的决定。而消费者在网上想要了解到商品的这些信息,主要还是通过一些商品的宣传广告。可是很多商家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都会在广告上做足文章。很多消费者都会因为相信这些宣传广告的内容而购买的很多自己并不需要的且带有瑕疵的商品。经营者的这些行为都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所以,我国应更加重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使消费者都能买到自己称心如意的商品。

(二)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保护

我国的立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在传统的交易过程中,除非消费者在办理会员的情况下可能用到个人信息,一般情况下消费者购买商品都不需要出示个人信息。因而,隐私权的保护在传统购物中并不属于突出问题。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下,买方若想在网上选购商品,其首先必须要在网站上注册并登陆。而在网站上注册会员必须要用到个人信息。有些商家会采用隐蔽的方式来获取用户信息。还有些商家为了获利将收集到的这些信息出卖给他人。绝大部分的消费者都为此感到担忧,问题的严重性可想而知。

我国立法规定,商家在获取用户信息时必须遵守法律、所有出卖用户信息或向他人提供用户信息的行为都要严厉打击。同时,商家有义务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用户信息的泄露。因此,国家必须严格规范商家获取用户信息的行为。

三、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

在立法方面,首先要做的就是立足于现有的法律。现有的法律是根基,无论如何不能与我国的法律传统相悖。可是,毕竟法律是有滞后性的,在电子商务背景之下,肯定会有很多传统的法律不适时,所以需要对传统的法律进行修改,以适应新的时代背景。例如在隐私权保护方面,首先应当明确提供网络服务的主体和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隐私权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其次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如韩国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保险制度。将保险作为网络购物的安全护盾,在网络购物合同订立时,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为此次交易购买保险,由保险公司对此次交易提供担保,承担交易风险。一旦交易给任何一方带来损失,或者交易出现纠纷,可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二)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执法完善

在执法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依赖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这也就要求政府的各个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项工作。立法规定了经营者和提供网络服务的主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但在具体落实上需要国家公权力机关对其行为进行监管。国家可以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针对整个电子交易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主要对网络市场的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的行为进行监督,严厉打击网络交易中的不法行为。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必须要通力合作,各自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一旦发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就要立即查处,绝不姑息。

四、结语

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丰富了我们的生活,但与此同时,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也时刻面临威胁。在网上看到的许多商品信息都可能是虚假的,消费者一不留神就可能上当受骗。商品本身存在瑕疵不说,还可能因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因素损害到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另外,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毫无察觉的情况下隐私可能已经被泄露。当遭遇网上欺诈想要找到责任人追回自己的损失却发现十分困难。这一切都让消费者感到担忧。我国目前亟需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解决上述一系列问题,在文中对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议已经进行了相关的论述。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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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昌麟,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M].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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