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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归集

2019-10-25樊其国

税收征纳 2019年10期
关键词:所得额创业投资财税

樊其国

2019年,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得以延续执行并有所扩大。减计收入是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对企业某些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税收入总额,进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减计收入属于间接优惠形式。其收入可按一定比例计入收入总额,而其相应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纳税人对减计收入进行规范的财税操作,不仅可以获得税收优惠带来的收益,还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笔者现将按照比例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五类十七项归纳总结如下,供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参考和借鉴。

一、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第二款,明确了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问题。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以下简称财税[2017]48号)第二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7]44号)第二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三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明确,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企业以锯末、树皮、枝丫材为材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税[2017]48号明确,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与金融企业同等待遇。

四、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明确,企业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2015]82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按照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宣恩县税务局税收宣传队,来到宣恩县高罗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歌乐社区“四点半学堂”,开展税收宣传暨关爱留守学生活动。给同学们发放税收宣传口袋书,以动漫的形式讲解税收的演变历史,启迪同学们从趣味税收历史中认识税收、了解税法。(图/文:省税网)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明确,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将创投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企业的投资抵免优惠扩大到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可同样享受。并且该政策2018年起由试点地区扩大到全国。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明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需要提示纳税人关注的相关纳税申报事宜,一是需要准确把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和限制性条件,企业从事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三是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四是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取得的收入,应与减计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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