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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条款相冲突情况下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2019-10-21李正俊

名城绘 2019年11期

李正俊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司法鉴定在主要依据施工合同中出现条款重复适用情况。

关键词:造价;合同条款;司法鉴定

2017年3月,我们接受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委托([2017]苏高法鉴委字第00009号《司法鉴定委托书》),要求对盐城市滨海县“滨海正鑫花苑”小区的8栋商品房住宅楼建设工程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鉴定案情概述:

本项目位于滨海县新区二号地(经西路西侧), 2011年4月21日福建省閩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史建平、陈志华签订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

工程名称:滨海正鑫城市经典7#+13#、26#+32#+36#、45#、51#、52#楼工程

发包单位:福建省闽东荣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史建平、陈志华

委托事项:盐城市滨海县“滨海正鑫花苑”小区的8栋商品房住宅楼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二、鉴定事项过程:

本案的初始要求为施工实际承包人陈志华在最后竣工结算过程,依据合同条款中“甲方结算设和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否则以乙方结算为准”,向法院提出“甲方结算设和时间超过了3个月,要求以乙方结算为准”诉讼要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采纳当事人诉求,最终将所涉及的建设工程进行了委托第三方的造价鉴定。

我公司工程师接到任务委托后,通过勘查标的物现场,依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纪要中的土建、水电安装、弱电、通风、消防等进行了常规性的工程核算。

工程核算过程中,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双方对工程量的鉴定、计价定额的鉴定均没有较大的争议,使得标的物的工程造价得以顺利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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