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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聚合类服务提供者行为的法律规制分析

2019-10-21刘誉阳

大众科学·上旬 2019年11期

摘 要:现今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一种生活方式,其能为人们提供各式各样的便利服务。而在经济科技快速发展的现今,为满足所有用户们的不同需求,互联网中也出现一种新型的服务模式,即网络聚合类服务,其可以将网络资源更集中地向客户们展现,并结合数字深度挖掘技术使客户们能够更快速准确地找到所需要的资源。而经发展后,其也逐渐拥有更加细致的分类,比如新闻类提供者、视频类提供者、音乐类提供者几类,而与之相对应的聚合类APP也在不断推陈出新。而在此背景下,著作权也面临着版权法制方面的诸多问题,各种不合理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成为业内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网络聚合类服务;提供者;行为;法律规制

网络聚合类服务提供者一般都会应用各类较为顶尖的网络技术来获取更多的利益,但在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后,加上法律的约束能力在数字版权时代中并不明显,这都使得一些极端或灰色的网络技术被使用,而这些极端或灰色的网络技术中存在着许多安全法律隐患。这些隐患也是互联网法治规制的重点,其不仅代表着技术的进步,也需要人们更有力的控制。法律是当今社会中解决各类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其在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中,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再加上网络聚合类平台自身存在的特殊性与平台发展过快的特性,使得网络聚合类平台的司法实践和立法都存在着许多困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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