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商法二元格局的演变与形成
2019-10-21王厚佳
青年生活 2019年27期
王厚佳
摘要:民法和商法都是对社会的经济关系进行一定的调整的法律体系,归属于司法范围中。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会随着商品关系的发展和改变而产生一定的发展和改变,法兰西民法,罗马法、苏俄民法都是对资本主义商品体制、简单商品关系以及社会主义核心商品关系进行一定反应的三种不同的民法,不管是哪种民法,主要目标都是对商品关系所进行的调整和完善。
关键词:民法;商法;二元格局
无论是哪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在进行市场竞争的大背景之下都一定要使用经济法、商法等法律体系进行严格规范和制约。并且在产生相应的民事纠纷的时候,特别是和财产相关的问题,都要使用民法和商法等各项法律进行解决和处理。
一、近代早期之前商法和民法的隔绝作为二元格局的历史渊源
(一)罗马法时代体系化商法的缺乏
在罗马时代有没有商法,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一些异议。除去习惯法,如果将有着一定的商事来往的前提之下的一定规则叫做“商法”,那么在罗马时代就是有商法存在的:首先,古罗马的海商法极大程度的继承了罗德岛法中所具有的内容,其中包含上货主风险的有关规定以和产生货物共同损失的时候应该进行共同承担的法则。其次,在海外贸易范畴中,万民法有着一定的商人法的内容。最后,罗马法自身就产生了极为繁琐并且有着一定的技术性的交易法,并且直到现在依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比如在商业层面,代理人对相应的法律行为加以实行就已经代替了罗马法本身相对传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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