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
2019-10-21张翰林
青年生活 2019年27期
关键词:环境
张翰林
摘要:201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其中《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安排做出来三种安排,但就两种诉讼的序位安排依然没有明确规定,容易造成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因此需对两种诉讼的衔接做出设想,并提出完善方案。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学义涵及关系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学义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明确规定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求偿之诉。由于对该诉讼的性质在《方案》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学界引发了以下三种性质的争论:
1.国益诉讼说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既非公益诉讼, 也非普通的民事私益诉讼, 而是国益诉讼”。其理由是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的理论基础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而在目前的诉讼制度中, 个人、集体和法人往往是环境私益诉讼的原告, 环保组织与检察机关通常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但实际上上述主体均不具备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人的代表资格。因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 即由行政机关提起的、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目的的国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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