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力企业竞争性谈判
2019-10-21任鹏飞
中国电气工程学报 2019年27期
关键词:电力企业
任鹏飞
摘要:本文根据现有电力企业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岗位实际情况,就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从而保证合规的进行竞争性谈判工作。
关键词:电力企业;竞争性;谈判
引言
目前我国的竞争性谈判工作还处于不完善的阶段,国家层面出台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整个国有企业整体制度不明确,可操作性低。
一.竞争性谈判的特点
竞争性谈判,开标快。从谈判文件发出到具备可以开标的条件的
最短时间为3个工作日;而竞争性磋商则要求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公开招标要求的时间则更长。很明显,竞争性谈判方式更加快捷。采购人可以同参加谈判的投标人面对面地对产品的技术、档次、使用功能、价格、供货期、付款方式等实质性问题进行探讨、磋商、谈判,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另外,竞争性谈判经过谈判和两轮报价后以价格作为判断标准,客观公正,便于操作。
一、竞争性谈判在电力企业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1.采购规范性问题
竞争性谈判属于非招标采购的一种,电力企业需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办法,合理合规地选择非招标采购模式。比如设备采购,采用询价方式。工程及服务类项目采购,采用框架形式的竞争性谈判方式。而因专利唯一性或设备、配件只有该厂商可以生产的等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现阶段主要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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