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保合同瑕疵的法律适用
2019-10-21黄辉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47期
黄辉
摘 要:在金融借贷中,为了实现债权,债权人通常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保证人会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在保证合同中,由于笔误,债务人与主合同确定债务人不一致,本文通过保证合同中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以及主合同确定的债权来看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合同瑕疵的法律适用。
案情介绍:2016年7月5日,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权人)与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某农信社(2016)200700701号,张某系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能繁母牛和厂房建设,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借款期限为2016年7月5日—2019年7月4日。2016年7月5日,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李某、黄某、刘某、龙某等15人与债权人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担保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为张某(债务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0700701号合同提供担保责任。
合同到期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农业银行催告借款人及担保人均未履行债务。无奈之下,农商行把农业公司及担保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农业公司及担保人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保证人辩称,他们是为张某提供担保,而不是为农业公司提供担保,保证人的辩解成立吗的?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
由于贷款人在与保证人龙洪平签订《保证合同》时,发生笔误,将债务人误写成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法定代表人落款处签字的“张某”的名字,现主债权已届清偿期,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贷款人向保证人龙某等人主张实现保证责任的条件已经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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