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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2019-10-21岳雅頔

青年生活 2019年14期

岳雅頔

摘要: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坚持公平性的导向下,对计征方式、扣除标准、税率结构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仍存在不足之处。对《个人所得税法》中仍需要完善的内容进行修改时,应考虑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功能定位,保持修改趋势的一致,实现我国税收治理能力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公平;完善建议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第七次个人所得税修法工作的正式完成。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不应是简单的“照搬西方”和“拿来主义”,必须深深扎根于我国国情,与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密切相关。本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对税收居民的认定标准、征收模式、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扩大税率级距等内容做出了实质性改变,同时增设专项附加扣除、引入独立交易原则和一般反避税条款、要求相关部门协助提供纳税信息、发挥纳税人识别号的作用等,不仅进一步落实了税收公平与税收法定,减轻了中低收入阶层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体现了量能课税,而且顺应了现代化治理背景下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需要。尽管如此,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在价值取向、利益平衡、立法技术等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需要进一步讨论与完善。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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