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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问题

2019-10-21马秋莲

青年生活 2019年21期

马秋莲

2018年3月,第五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4月,《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出台,10月,《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院的侦查职权进行调整,完善了刑事诉讼与监察的衔接。这意味着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反腐败法治化的追求和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法治化反腐是今后的一个必然方向和轨道。监察法实施一年来,据新闻报道,国家监察委受理各级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1.6万多人,立案、处分人数创40年以来新高,从各地实践看,反腐败的各环节用时间明显缩短,案件质量也明显提升。2019年两会期间,最高检报告显示,受理各级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16092人,不起诉250人,退回补查1869人,说明不敢腐的氛围逐渐形成。但是,监察体制改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监察法出台比较仓促,实施中还有许多探索的空间。

一、关于检察院提前介入调查

有关该项监察法和刑诉法都没有规定,它来源于《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的规定:监察委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入案件审理阶段后,可以书面商请检察院派员介入。实践中,监委的绝大部分案件都会商请检察院提前介入,这样做的优点是办案质量和效率都大大提高,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之间的无缝衔接。缺点是重实体轻程序,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虽然要求审查起诉的检察官要严格依法审查案件,不能受提前介入意见影响,但检察院本该在审查起诉阶段做的工作,介入阶段提前做完,很难避免审查起诉阶段监督制约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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