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山西省水资源税收改革法律探寻

2019-10-21付雪媛

青年生活 2019年4期

付雪媛

摘 要:2016年,河北省率先启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此次改革采取水资源费改税的方式,把地下水和地表水纳入到征税范围内,实行的计征方式为从量定额,对特种行业适当的提高税额标准,其他的日常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过一年多来的试点,取得了不错的成效。根据相关的数据报告显示,在过去的2016年里,河北省的总体用水总量比2015年下降了百分之二点八 ,地下水的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了百分之六点六。因此,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选择了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包括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关键词:水资源;税收;改革试点

水资源费与水资源税有很大的区别。首先,从概念来说,“税”是国家作为主体,为了实现国家职能的目的,通过强制征收来行使政治权利的一种方式,其特点具有强制性。而“费”是行政部门作为主体,为了更好的履行行政职能,通过其行使行政权力来有偿征收的一种方式,目的是使通过向政策受益者收取费用,来补偿政策利益受损者,其更多体现了有偿性。从这个方面看,两者在高度和定位具有本质差别,“税”体现的是国家行使财政税收的权利,而“费”体现的则是各级行政部门行使行政职权。其次,从征收的主体来说,“税”的征收是由各级税务机关及海关来行使权利,特殊地区税的征收是由其财政部门行使,其特点是由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行使征收的权利,主要便于管理。……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