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探究
2019-10-21刘中原
青年生活 2019年4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刘中原
摘 要:一般意义上的诉前程序是指诉讼主体如果没有利用特定的内部或行政救济之前,不得通过诉讼的手段寻求司法救济。与一般意义上的诉前程序相区别,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是根据起诉适格主体性质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督促方式。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作为一项尚不成熟的制度,有诸多可探讨之处,笔者以下就相关问题做浅要探究。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构建问题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前程序具有检察机关的“补位性”和诉前程序的必经性与前置性等特征。诉前程序的以上特性决定了其在构建时应把握好以下问题。
1.保证检察机关权力行使的谦抑原则。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同时享有诉权和监督权时,不免会导致公权力干涉过深进而侵害他人的合法私益现象的发生。因此,诉前程序的设立是对检察机关的约束,检察机关只有在相应适格起诉主体仍不作为或没有相应适格起诉主体时,才能行使公益诉权。这种诉讼程序开启的不主动介入性,合理地限制了检察机关环境诉权,保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谦抑性。
2.明确检察机关与适格主体起诉权行使顺位。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 法律规定的机关、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以及检察机关。提起主体增加,确定各主体起诉权的行使次序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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