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建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9-10-21刘岩
青年生活 2019年4期
关键词:建设
刘岩
摘 要:在我国现存地方税体系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一方面需要寻找新税源,一方面需要完善现存税种,城建税作为地方税体系的重要部分,对其进行改革完善也是题中之意。
关键词:营改增;地方税体系;城建税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并于1985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当时规定内资企业和个人都要征收城建税,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计税依据改为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由地税机关进行征收。而在2016年全面进行营改增,意味着城建税的筹资能力减弱。在我国现存地方税体系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一方面需要寻找新税源,一方面需要完善现存税种,城建税作为地方税体系的重要部分,对其进行改革完善也是题中之意。
一、城建税的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城建税事先规定了使用范围和方向,专门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是一种特定目的税。
2.属于一种附加税。其计税依据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随着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同时进行附加征收。
3.城建税的负担水平是根据纳税人所在城镇的规模及其资金需要设计的,规模大的,税率就高一些。这样规定能使不同地区获取不同数量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因地制宜地进行城市的维护建设。
以上种种关于城建税的特点都表明城建税有助于调节地区差异,促进区域平衡发展,所以需要不断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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