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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精神的宪法解读

2019-10-21周媛

青年生活 2019年4期
关键词:信仰

周媛

美国作家亨德里克威廉房龙在《宽容》一书中曾指出:“宽容就是毫无偏见地包容与自己观点相异的见解与主张,对他人的行为与自由予以充分的尊重。”没有人是一座孤岛,从人类决定共同生活的那一刻起,“宽容精神”就已经扎根。小到日常的生活习惯不同,大到人生观价值观相异,宽容精神让我们“求同存异”。

若从宪法角度对宽容进行解读,宏观上看,宪法是宽容的产物。例如,美国宪法就是各个州代表相互宽容和妥协的结果。“参与立宪的利益(或利益集团)是多元的,立宪的过程必然是一个协商和妥协的过程,由此产生的宪法必然是一个多元利益相互妥协的产物。”[1]

可是,作为宪政意义上的宽容并非毫无界限,并非毫无原则,划定宽容之界的标准应是我们每个人的基本人权;但基本人权之宽,泛泛而谈意义甚微。笔者认为,在基本人权中,公民的信仰是宪法对宽容精神最好的体现。英国作家乔治奥威尔在《1984》中描绘了一个高度集权的社会,政府通过具有监听、监视功能的“电幕”控制人们的行为,严厉打击思想上的异端分子。信仰作为一种世界观,能够决定一个人的人生道路,若是宪法在这一个层面上“放手”,则是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宽容。因此,笔者将从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权这一视角,来解读到底什么是宽容精神。

(一)宽容精神以自由为基础

纵观宽容和宗教的历史渊源,从米兰宽敕令到奥古斯堡教自由,从法王亨利四世的南特敕令到英格兰国会通过的宽容法,再到神圣罗马帝国约瑟夫二世颁宽容令,给予不信奉天主教的基督教徒一定信仰自由,許多自由权利伴随着宽容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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