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告资格研究
2019-10-21康晋伟
青年生活 2019年4期
康晋伟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增长,环境污染的问题也愈演愈烈,污染防治也成为我国当前的重要问题之一。17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纳入其中,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告限定为环境行政主体,不利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主体理论已不能适应我国的现实国情,其局限性日益凸顯。基于此,本文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告资格为研究对象,在准确界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告资格相关概念的前提下,对当前被告资格认定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环境行政公益;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
一、研究背景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有重要性,因为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仍然普遍,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致使环境受到侵害被长期忽视。之前更多的是将环境侵权的矛头直指企业和个人,而忽视了对环境污染更具危险的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因此,为推进环境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完善并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必须重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标准,以此来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告制度,从而使其能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告资格研究现状
(一)相关概念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告资格指的是成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所应具备的条件;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当事人资格通常沿袭民事法律中的当事人理论,所以,行政诉讼当事人适格指的是,在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诉讼权能的,具备当事人资格或条件的人,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也应当使用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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