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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直播中音乐版权侵犯判定的研究

2019-10-21董旭

青年生活 2019年4期

董旭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直播成了当下最受欢迎的娱乐形式之一。网络直播中对音乐内容的大量使用,引发了不少有关侵犯著作权的诉讼,而网络传播中的音乐版权判定在法学意义上还有较大争议。本文将依据实例和现有法律规定,对直播中音乐侵权判定提出较为客观辩证的看法。

关键词:网络直播;著作权;新闻传播法规;网络传播

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30日,我国网民规模达8.02亿,其中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4.25亿,较2017年末微增294万,用户使用率为53.0%。[1]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网络直播成了当下最受欢迎的社交形式之一。网络直播中对音乐内容有着大量使用,一方面拓宽了音乐的传播渠道,另一方面也引发了不少有关侵犯著作权的诉讼。2017年7月,中国音樂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在朝阳法院起诉了花椒直播平台的运营方侵权使用大量版权音乐,引起多方重视。不过,随着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新型音乐载体的快速发展,现有的《著作权法》无法在短时间内将新兴、前沿的产业纳入体系,因而网络传播中的音乐版权问题在法学意义上还存有较大争议。下面,笔者将对网络直播中音乐版权的侵犯问题进行辨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范畴,受《著作权法》保护。该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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