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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器过滤广告的正当性考量

2019-10-21朱婷婷

市场周刊·市场版 2019年36期

摘 要:腾讯公司与世界星辉公司不正当競争纠纷一案,由于一审和二审完全相反的判决产生众多热议。法院对类似过滤广告案件几乎持一致态度:属于不正当竞争,司法实务的相同判决在学理界却引发极大争议。通过梳理比较有关浏览器过滤广告的裁判文书,发现不同法院之间仍存在些许分歧,主要表现为浏览器一方当事人对“免费+广告”商业模式的破坏是否违反了商业道德、行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以及是否给视频网站一方造成根本性损害。本文认为单纯的浏览器过滤广告是互联网领域的技术创新,具有正当性,不应该被认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词:浏览器过滤广告;商业模式;不正当竞争

一、 引言

占有主流市场份额视频网站如腾讯、爱奇艺等几乎一致采用“免费+广告”的经营模式,用户在线观看免费视频时,以必须忍受冗长无趣且无法关闭的贴片广告,作为接受该项服务的对价。为迎合互联网用户需求,一些软件开发商、浏览器经营者设计出具有广告过滤、阻挡、拦截作用的网络产品及服务,由此也导致了许多软件开发商、浏览器运营者与视频网站之间的竞争纠纷。

由于广告被过滤的存在形式具有多样性,如专门的拦截软件,或者浏览器自带拦截功能的插件,甚至开发专门的第三方插件过滤广告,因此判断广告过滤行为的性质并没有统一标准。为避免“一刀切”的做法,本文以“腾讯诉世界星辉公司案”(以下称“世界之窗浏览器案”)为例,仅针对浏览器过滤广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分析,提出几点见解,为同类案例纠纷解决提供些许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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