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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中的共有财产分割问题

2019-10-21雷遥

科学大众 2019年4期

雷遥

摘   要:文章以江苏省高院对共有财产分割的相关执行规定为视角,提出了相关内容和《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等内容存在一定的矛盾,进而对背后的法理基础予以分析,体现为债权请求权和物的所有权之间的冲突,形成权之诉和请求权之诉的分歧,最后提出了两条建议:一是强化最高院规定的相关内容;二是廓清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的边界,从而确保执行活动能够做到程序规范、实体公正,让当事人及共有人认同司法的权威和效力。

关键词:共有财产;分割之诉;请求权;形成权

共有物的分割历来是法院司法审判和执行中的难题,其中,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共有财产的确认和分配是司法争议的焦点,在相关法律规定尚未明确的情形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必要的探索和实践,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多争议。

1    问题的提出

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苏高法〔2018〕86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其中,第四个问题是关于被执行人与其配偶或是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该如何执行处理的问题,在其具体规定中如果涉及共有财产的问题,先作实物分割,如果不能进行实物分割,又或者实物分割后会导致标的物价值出现明显减损的,由法院进行整体处置。处置拍卖过后的价款,以被执行人在其中所占份额为限,具体份额的多少以相关行政机关登记公示的信息为准,若没有登记公示的,按照出资的额度确定,若出资额不能确定的,视为等额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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