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之规三思
2019-10-21田长剑
派出所工作 2019年4期
田长剑
网上办案全面推开后,办案越来越趋于模式化。它促进了规范执法,但也容易导致思想的保守和僵化。法律是办案的灵魂,唯有领悟立法意图,心里亮堂、通透,工作才能放开手脚、尽展风采。
一、抓人之据
在有些人的思维中,警察抓坏人是猫抓耗子一样自然的事情,故影视剧中经常出现“我是警察,跟我走一趟”的台词。警察真的可以这么牛吗?不可以。警察抓人只能以传唤、拘传、刑拘、逮捕、继续盘问等法定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警察抓人应持相应法律文书。即使情况紧急,警察也应在控制了嫌疑人后出示法律文书。凭法律文书抓人没问题,但警察现场发现违法犯罪需要带走嫌疑人时,却往往引发“凭什么抓人”的质问。对此,我们一定要知道凭工作证件口头传唤和继续盘问的法律规定。继续盘问是执法的难点,相关法条过于笼统,精神不易把握。例如,某甲从甲地来到乙地将某乙堵在家中,报警称某乙在甲地对其实施过犯罪,要求乙地警察抓捕某乙,处警民警便会陷入两难境地。有人认为,民警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所列“被指控有犯罪行为”实施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但笔者认为,“被指控有犯罪行为”应该是犯罪现场的指控,离开了现场又无法证实有相应的犯罪发生,仅凭一方指控就实施继续盘问,显然有轻率之嫌。另外,继续盘问也有区别于口头传唤的地方。就案件的确定性而言,继续盘问的要求要低于口头传唤。……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