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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汉律角度浅析汉诗中的女性形象

2019-10-21谢叶琪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7期

谢叶琪

摘 要:汉朝是中国历史上极为重要的朝代,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汉代文学亦是中国文学发展历史中一颗璀璨的明珠。汉诗是汉代文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汉诗中的女性形象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本文主要从汉代法律角度来分析汉代诗歌中的弃妇形象、再嫁女性形象和勤劳质朴的女性形象,希望赋予其更为丰富的内涵。

关键词:汉律;汉代女性;汉诗

一、汉代诗歌的社会背景

公元前202年,西楚霸王项羽兵败垓下,刘邦建立西汉,中国历史上继秦朝后又一个大一统的王朝形成。汉朝在中国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繁荣,版图扩大,人口增加,在汉武帝时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王朝。西漢、东汉前后跨度四百多年,不仅在政治、经济上给后世留下宝贵的制度和经验,而且创造了丰富的文化瑰宝。汉代文学以赋闻名于后世,贾谊、司马相如、扬雄、班固等名家辈出,璀璨夺目。虽然汉诗不如唐诗广为流传,但是具有很高的文学价值,其中一个个鲜活的女子形象借助诗歌使之在千年后仍然熠熠生辉。汉诗体现了汉代女性的性格特征,而形成汉代女性形象的因素是多样复杂的,她们是自然与人文、政治与经济、历史与现实的产物。本文主要从汉律的角度简要分析汉诗中的女性形象,希望进一步明确汉代法律对汉代女性生活的影响。

二、汉诗中的弃妇形象与汉律中的婚姻解除规定

弃妇形象在中国古代文学中并不少见,但最为耳熟能详的当属汉代长篇叙事诗《孔雀东南飞》中的刘兰芝。在《孔雀东南飞》中,焦仲卿休妻使得刘兰芝回到娘家,刘兰芝为遵守与丈夫的誓言被迫投水自尽。焦仲卿作为有一定认识水平和经济能力的成年男性,在知道妻子并无过错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休妻,导致了刘兰芝惨死的悲剧。在休妻过程中焦母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整个社会对婚姻家庭的态度亦是助力因素。

焦母对焦仲卿休妻的决定影响很大与汉代的社会背景和法律规定有关。汉代极其重视孝道,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为了维护父系家长制,汉律设有“不孝”罪。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殴打父母皆处死刑,甚至父母丧期间与人通奸也要处死刑。而且,汉律明确了父母尊长在婚姻解除关系中的合法性。例如,《九章律·户律》规定:“若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因而改嫁者杖一百。”国家强制力保障父母尊长在婚姻关系解除中的地位,使得汉代婚姻关系很大程度被父母尊长影响,所以焦母在焦仲卿休妻过程中能起到决定作用。

刘兰芝“昼夜勤作息,伶俜萦苦辛”,却“仍更被驱遣”,不得焦母喜欢,与汉代的法律也有密切关系。汉律以“七出”、“三不去”为弃妻的基本原则,七出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和窃盗。在汉代社会,只要丈夫认为妻子有“七出”之一,便可无需征求妻方意见而休妻。如果是父母提出休妻,儿子也要无条件遵守。男尊女卑的价值观在汉代婚姻解除条件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在汉代婚姻关系中,男子及其父母掌握主导权,焦仲卿和焦母单方决定了婚姻关系的解除。在焦母眼中,“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与焦仲卿结婚二三年无子嗣,触犯了七出之中的“不顺父母”和“无子”,应当弃之。有观点认为悲剧的产生和汉代母权在上的传统有关,其源自汉初吕后摄政称制和窦太后干预朝政的历史。但是笔者认为这只是汉初社会尚未稳定和特殊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能以一二个特例来代表整个大环境的趋势。焦母固然可恨,但若追根溯源,社会主流思想及其背景下的法律对婚姻家庭的规定才是最致命的一击。

三、汉诗中的女性再婚现象与汉律中的“夫为妻纲”

汉律对婚姻解除的规定在《孔雀东南飞》中得以表现,除此之外,女子再婚也是汉诗中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孔雀东南飞》中刘兰芝被遣回家,十余日便有县令第三郎求亲,此人“窈窕世无双”“便言多令才”“年始十八九”,后亦有太守第五郎登门求亲。虽然刘兰芝美貌能干,条件良好,但是已经嫁过人家并且被遣回娘家,仍然有条件优越的男子求亲,不免令人诧异。然而观察汉朝的历史还能看到很多女子再嫁的现象。卓文君十六岁时嫁人,丈夫过世后寡居在家,后与司马相如相遇,成就当垆卖酒佳话;汉文帝之母薄姬曾是项羽部将魏豹的妾室,魏豹战败后,薄姬入刘邦后宫;武帝时大将军卫青之妻平阳长公主亦先后嫁给曹参曾孙曹寿和汝阴侯夏侯颇。

汉朝不少女子都是再嫁,而且一些再嫁之人反而条件更为优渥。众所周知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是汉初推行的乃是黄老之术,加上休养生息的政策,饱受秦朝严刑峻法和多年战乱摧残的汉朝百姓终于可以安定生活,随之而来的便是思想文化的开放。汉朝的大一统促进了民族的融合,不同地区和民族的文化风俗相互影响,宽容开放,女子再嫁也就不算稀奇。女子再嫁本是稀松平常之事,然而体现汉代思想文化的汉律却与现实背道而驰。汉代法律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家本位为价值追求,为此提出了“夫为妻纲”的理论,丈夫可以大量蓄妾,妻子只能“专心正色”,“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①。在这样的法律规定之下却出现了许多女子再嫁的现象,不免令人困惑。然而表面看似矛盾的现实与法律,其内在是统一的。正因为社会风气开放,再嫁之风盛行,所以统治者才要以严格精准的法律来约束管理百姓,以便更好地将改造过的儒家价值观运用于封建集权统治中。

汉律中对婚姻家庭的规定极力保障夫权,打压女子的地位,仍然有《上邪》这般大胆热情、直抒胸臆、酣畅淋漓地表达女子爱情的诗歌。笔者猜测,或许是因为汉律人为地强制规定男子和女子在婚姻家庭中的不合理地位与不对等的权利、使得“夫为妻纲”成为上至皇室下至百姓必须遵守的伦理,才有《上邪》这样截然相反表达强烈爱意的作品。爱作为人类的本能,由其而生的情意从一开始就是自由平等的,《上邪》中的女性自尊、勇敢、热情、执着,丝毫不令人觉得轻浮放荡、于礼不合。以诗抒情,诗歌中的感情无论在千年前还是前年后都是互通的。

四、汉诗中勤劳质朴的女性形象与汉代的经济法律规定

“日出东南隅,照我秦氏楼。秦氏有好女,自名为罗敷。罗敷善蚕桑,采桑城南隅;青丝为笼系,桂枝为笼钩。”②《陌上桑》中,美貌的秦罗敷擅长采桑,融融日光里提篮往城南劳作。“胡姬年十五,春日独当垆。长裾连理带,广袖合欢襦。”③年轻美丽的胡姬当垆卖酒,往那儿一站就是一个活招牌,将小小酒坊经营得有声有色。“新人工织缣,故人工织素。织缣日一匹,织素五丈余。④”《上山采蘼芜》中,被弃的妇人下山时巧遇故夫,这位妇人织工了得、勤劳能干,终究没能逃过被休弃的结局。汉代诗歌刻画了形形色色的女性形象,亦有不少诗歌以女子口吻诉情,其中有一类女子形象特别突出,她们勤劳能干,或如罗敷善采桑,或如胡姬善卖酒,或如织女素手纤纤织工了得,总之,她们勤劳能干,创造了一定的经济财富。

汉代女子的为何具有这些特点或许可以从汉律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中得到解答。鉴于秦朝苛政和连年战争,汉初主张修养生息,重视生产和人口,谋求社会稳定,发展农业生产,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宽松的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无论男女都参与到农业生产当中,女子亦是推动农业经济的一把好手。虽然汉武帝之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是依然十分重视经济生产,加强了对手工业的管理。由于婚姻家庭中女性处于较低地位,合格的妻子应当具备一定的劳动技能,如采桑、织布等,所以女性不得不掌握熟练的生产技能。此外,由于汉律保护女性的财产权,女性在劳动时便提高了积极性。《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女子为户毋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宅。宅不比,弗得。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界之其财。”汉律明文规定了休妻时必须归还妻子嫁来时所带财物,说明女性财产权一定程度上得到法律支持和保护。但是法律保护女性财产权不意味女性有较高的经济地位,她们仍然是社会中的弱势,不少女性从事经济生产活动也是迫于生计。总之,汉代女子虽然地位不高,但是她们勤劳、自爱,居弱势而不自弃,令人敬佩。

五、结语

汉代诗歌勾勒出丰富的汉代社会生活画面,一个又一个鲜活的女性通过诗歌为后人熟知,她们的背后是整个汉代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制度。本文仅从汉代法律角度对她们作粗浅的分析,不能完整描绘出汉代女子的全貌。她们虽然已随历史远去,但是她们的形象以及代表的价值得后人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 郭禹歧.汉代婚姻解除中的伦理要素[D].黑龙江大学,2012.

[2] 王雅梅.汉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D].山西大学,2007.

[3] 张明明.汉代女性社会地位研究[D].郑州大学,2010.

[4] 张雪丽,阎爱民.汉代诗歌中所见女性观[J].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05(00)

[5] 曾宪义,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第三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注释

①《后汉书·列女传》卷八十四

②《宋书·乐志三》卷二十一

③《玉台新咏》卷一

④《玉台新咏》卷一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