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下跨境电子支付的税收征管问题
——由尼泊尔禁止微信支付事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2019-10-21□陈静
山西财税 2019年9期
□陈 静
一、跨境电子支付的国际税收管辖问题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政治经济环境方面的差异较大,贸易支付形式未能统一,给交易主体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在数字经济的大背景下,衍生出了新兴的货币支付结算方式,其中中国的微信和支付宝支付在全国范围内已经相当普及。不仅如此,随着一带一路相关基础设施的完善,越来越多的游客前往一带一路沿线国旅游。微信和支付宝便捷的支付特点,使得它们成为大多数游客到东盟国家旅游时的首选支付方式,这种新兴的支付方式即是跨境电子支付。然而,这种支付方式在跨境使用的过程中还有许多不成熟之处,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典型的例子就是尼泊尔禁止中国游客在尼泊尔境内使用微信支付的事件。
(一)跨境电子支付的定义
判定电子支付行为是否跨境,不应局限于结算终端所在地点进行判定,还应考虑自然人流动的因素来补充判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5年1月下发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第2条可以作为参考帮助我们理解跨境电子支付。基于此,我们可以对跨境电子支付做出如下定义:跨境电子支付是指交易主体不直接发生资金的往来结算,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搭建支付平台充当支付媒介,实现资金在各交易主体之间的划转,其中涉及到的交易主体包括银行、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交易主体是境外的,即可认为是跨境电子支付。……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