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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保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探析

2019-10-18朱勇刚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7期
关键词:环保产业法律风险商业秘密

摘 要 近年来,节能环保逐渐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课题,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薄弱等原因仍是行业长期发展的痛点之一。课题组以环保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为切入点,探讨环保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法律风险防范,为环保产业提供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解决方案。

关键词 环保产业 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 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朱勇刚,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9.279

十八大以来,我国环保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环境治理投资也稳定增长,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环境污染投资占GDP的比例仍处于较低水平。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我国主要矛盾的变化表明我国已由过去的盼温饱、求生存转为盼环保、求生态,环保高度得到大幅提升。报告提出,2020年前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的攻坚战,结合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的目标,未来十年我国环保行业将持续景气。

一、环保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助力创新

2018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知识产权重点支持产业目录(2018年本)》。该《目录》明确了涵盖环保产业等10个重点产业,细分成62个领域,确定了国家重点发展以及亟待知识产权扶持的重要产业,有助于各个地区、部门精准定位知识产权支持产业发展的着力点、推动知识产权资源合理分配。环保产业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防治等。这样的发展趋势下,强调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发展的源源动力,合理高效地运用知识产权有关政策和信息资源,有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环保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但目前环保产业发展中暴露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薄弱等明显短板,成为阻碍长期健康发展的痛点之一。

二、环保产业知识产权纠纷常见案件分析

笔者通过北大法宝案例检索系统检索到环保产业知识产权争议的案例(检索日期2018年10月8日,共计439件),并加以归类分析,基本包括以下几类:

(一)技术合同纠纷,合同审查是关键

技术合同纠纷108件,占知识产权合同纠纷67.92%,由此可知知识产权技术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引发的纠纷较高,所谓技术合同便是当事者针对技术开发、咨询、转让以及服务等所签订的合同,技术合同主要有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形式。司法实践中,出现纠纷的主要原因往往是合同自身约定不明,内容不规范。例如在“无锡市科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百达高新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上诉案”中,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技术开发受托人以现有技术成果来研究待技术开发标的,是否构成合同欺诈?该案中,因当事人科伦公司和百达公司在合同中未对受托人拥有何种专有技术进行约定,受托人在协议订立过程中也未承诺其拥有何种专有技术,委托人以受托人将现有技术谎称为专有技术为由主张存在欺诈行最后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专利权属纠纷,职务发明判定是重点

环保产业专利权属纠纷61件,占环保产业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95.3%,司法实践中,该类纠纷往往发生在企业员工和企业之间,创新型企业经常遇到的单位职工特别是掌握技术资料的技术人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原单位取得技术成果后,即离职并跳槽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成立新企业,依托掌握的原单位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引发与原单位间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典型案例。例如“长乐市海梭环保治理有限公司、张榕新专利权权属纠纷上诉案”,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的四项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认定职务发明创造从而判定专利权归属的前提是争议双方之间存在单位归属关系,本案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张榕新与海梭公司之间存在人身归属关系,即海梭公司并非张榕新的“本单位”,诉争专利亦无法认定为张榕新的职务发明创造,该案不存在适用专利法第六条判定诉争专利权权属的前提,因此不属于职务发明。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不属于职务发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合作开发的技术权利归属,有约定从约定,因在股东大会中已经约定涉案技术成果归属于海梭公司,因此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应为海梭公司所有。

(三)侵權纠纷,侵权数额确定是难点

侵害专利权纠纷121件,占环保产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数的66.1%。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存在普遍现象是侵权损失举证困难,判赔率较低,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据相关统计,我们国家有超过97%的商标、专利侵权案件以及超过79%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都是因为很难验证侵权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侵权者的违法所得等,而使用法律所规定的赔偿标准,其赔偿金额依次是7万元、8万元、1.5万元,诉求占比低于35%。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如何对自己的损失进行有效举证十分必要。在“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岳阳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奥达绿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奥达绿保公司未经万向泰富公司许可,生产、销售与万向泰富公司的发明专利“三维排水联结扣装置”技术特征相同的被诉侵权产品,岳阳水利水电公司未经万向泰富公司许可使用上述产品,上述行为均侵害了万向泰富公司的专利权,并依据专利产品的销售发票以及评估报告认定专利产品的成本及利润,从而计算出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数额,以此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数额,对侵权损失金额主张具有一定的启发。

(四)不正当竞争纠纷,侵犯商业秘密频现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数量为20件,占环保产业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6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WIPO《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间谍行为、违约行为、泄密行为、引诱行为、第三方过程行为”五种类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案例是雇员违反忠实义务侵犯商业秘密、交易伙伴违反诚实信用义务侵犯商业秘密,以及第三人违反注意义务侵犯商业秘密。例如在“江苏盛沃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小光、江苏千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张小光在为原告从事产品销售工作期间,通过参加工业展会等方式获取了一定的产品需求信息,张小光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明知该信息不得透露给第三人且自己也不得擅自使用,但张小光却在其参加上海工业展会10余天后自己出资并作为法定代表人成立了千绿公司。从千绿公司向星发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显示的开票时间,结合开具发票一般是在产品销售后的惯例,以及环保设备生产需要一定周期的客观实际等因素分析,千绿公司生产并向星发公司销售原告同类产品的时间应尚在张小光为原告工作期间。故张小光和千绿公司正是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上述经营信息,与星发公司发生了业务往来。张小光的行为属于违背保密规定,公布与许可他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千绿的行为属于明知上述行为违法,仍使用了该商业秘密。张小光和千绿公司的行为均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属于共同侵权,遂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案给我们对商业秘密纠纷定性问题和判断是否侵权问题均有一定的启发。

三、环保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及法律风险探讨

(一)专利保护的法律风险防范

“专利”的最初含义为“独专其利”,初期“专利”产生的雏形便是以自身发明创造为基础的专营特权,任何形式的物权都需要依靠司法进行保护,专利权作为一种独特的物权,不但权利的明确与披露需政府权威部门以执行,权利的保护同样与权威性的司法制度密切相关,我国的专利制度始于1984年。环保产业知识产权通过专利制度保护具有如下法律风险:

1.技术成果不具备可专利性的法律风险

专利权与商业秘密并不相同,专利权的关键特征便是公开性,一切形式的专利发明均需要完全对外公开。环保产业的技术成果想通过专利途径得到保护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如果该技术成果在研发完成后并没有及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便将相关产品投放市场,或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了公开。则丧失了新颖性;如果该技术成果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则不具有创造性,对于创造性的判断可以通过以下“三步”来完成:(1)明确最为接近的已有技术;(2)明确区别技术特点以及发明所现实处理的技术问题;(3)评判所需维护的发明对相关领域的技术工作者而言是否为显而易见的。若此技术发明无法制造或使用或者不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即不同时具备可实施性、再现性、有益性,则不具备实用性。

2.专利类型选择不当的法律风险

我国将专利的类型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如果申请专利类型选择不当,环保产业的知识产权将没有办法得到有效的维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在有需要时,能够自主针对发明专利申请开展实质检查,所述的“实质审查”主要是指对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发明专利需要经过实质性审查,审查周期长,一般需要三年左右时间,授权机率比实用新型的低,但是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不经过实质性审查,审查周期短,一般为一年时间,授权机率高,但是保护期限只有十年。外观设计不保护技术,只保护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其保护期限也为十年。在实践中,对非常重要的技术成果,可以选择在同一日内同时申报发明和实用新型两种类型的专利,即进行“双报”,在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以后,能够在发明专利实质检查过程中对外说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这样可以保证专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3.专利权被他人侵犯的法律风险

我国《专利法》第11条对于专利权的法律效力进行了相应的说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許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但是,效仿别人的专利发明又或是盲目运用别人的专利技术进行经营活动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的。毕竟,专利是“以公开换保护”,一旦专利申请授权后,所有人都可以阅读该专利文件,知晓该专利技术。因此,存在一定的专利权被他人侵犯的法律风险。

(二)商标注册保护的法律风险防范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服务又或是商品的重要象征(主要涵盖:数字、文字、声音、图形以及字母等等)。我们国家的《商标法》明确指出,通过商标局审核批准而予以注册的商标,主要有服务商标、商品商标、证明商标以及集体商标等,商标注册方掌握着该商标的使用权,依法享受法律对其提供的维护,若为驰名商标,将会取得跨种类的法律维护。环保产业知识产权通过注册商标途径保护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提出,商标申请注册不可影响到他人已有的权利,同样不能通过违法途径抢先注册了别人已运用很长时间同时产生相应影响力的商标。因此在申请商标注册前应当注重相关信息的查询和检索,确保商标没有侵犯他人在先的权利。

2.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内容,自行转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自行转变注册商标的、自行出让注册商标的、地址又或是其它注册事项的、持续三年没有运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对于商标的运用,涵盖将商标运用在商品、容器、包装上,又或是将该商标运用在展览、广告宣传等其它商业行为当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案例不胜枚举,如:“康王”商标撤销案、“湾仔码头”商标撤销案、“恒大” 商标撤销案等等。近年来众多高价值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因此环保产业的商标一旦注册成功后也要及时使用,在使用时要留存相关证据,防止注册商标被他人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3.注册商标被他人侵权的法律风险

商标侵权所指的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活动。商标权利人一旦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侵权应积极维权。应判断侵权者所运用的商标是否已成功注册,是否和本身所享受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如果只是构成近似,并且该商标也已经注册的话需要对比两个商标的申请日哪个在前哪个在后,如果该近似商标晚于注册商标,则可向向商标复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如果只是构成近似,该近似商标没有注册,那么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主张侵权损失。如果侵权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完全一致,则除了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使侵权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也规定了三种侵犯商标权罪,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另外,根据2017年《中国绿色贸易发展报告》显示,我国已是全球最大的环境产品出口国,还可以进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通过海关查扣的方式保护环保产业的知识产权,防止侵权产品进出口。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般而言,商业秘密制度适用于保密性强而该领域或者行业的一般技术人员不易获得的技术,保护门槛低,针对商业秘密来说,法律对于其新颖性的条文并没有专利那么的严格,同样没有给与其绝对性的排他性,各个国家都认为反向工程的破解活动并未损害他人的商业秘密,所以,若商业秘密可以非常容易地被他人所破解,则就如图泡沫技术一般,如果商业秘密的介质被售卖出去,其就失去了秘密性,因此,保护的水平较差。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护环保产业知识产权具有以下法律风险:

1.商业秘密归属确认的法律风险

环保企业的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往往是通过企业员工的研发行为实现的,应当属于职务技术成果,但是在具体认定中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例如该技术成果的研发是否属于员工的本职工作?该技术成果的研发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吗?等等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去判断。因此,课题组认为环保企业应及时与企业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对商业秘密的归属、保密事项、保密期限及相关的保密责任进行约定。

2.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不当的法律风险

商业秘密的一个特点是具有秘密性,因此环保企业应当注意,对于商业秘密的维护,环保公司权利人在主觀层面需要具备相应的保密意识 ,客观层面需运用科学的保密手段,比如:签署保密合同、创建保密制度等等。司法实践中,如果权利人采取防范的措施不当,使相关技术材料被他人随便查阅,即使制订了保密制度,也会因保密措施不当而被法院认定为这项技术方案不构成商业秘密。

通过以上对环保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与法律风险研究,我们认为,我国环保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种保护方式并用,实施多元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构筑全面的保护网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效应。必须加快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和实施,制定和完善环保产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促进知识产权管理的规范化,加强维护知识产权的能力,为环保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3]曹刚.简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确定问题[J].法学研究,2001(7).

[4]吴汉东,宋晓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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