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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溺水,能否索赔

2019-10-16

现代家长 2019年10期
关键词:警示牌绿化带办事处

问:两个月前的一个周末,我儿子(15岁)从学校打完篮球,回家途中下河洗澡,不幸溺亡。该河段没有安装安全防护栅栏,只是在绿化带中竖有“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禁止下水游嬉捕捞”两块警示牌,近年来屡次发生儿童溺亡事故。请问,我能否告该河道所属街道办事处失职,并要求经济赔偿?

刘枚东(广西桂林)

律师意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事发地点附近设有警示牌和绿化带,说明街道办事处已尽到相应危险警示义务。您儿子穿越绿化带进入河道,街道办事处作为管理者,无法预见该种进入行为会因河道的危险遭受损害,也无法预见您儿子作为未成年人会单独进入其中并遭受损害,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行为与您儿子溺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涉案河道系开放性自然水體,一般人均能认识到进入该河道存在人身危险,您儿子作为具备一定认知和控制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危险,仍进入河道最终溺亡,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害结果。

综上,您起诉街道办事处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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