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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经济学本质

2019-10-14谢仁生

知与行 2019年5期
关键词:市民社会黑格尔分工

谢仁生

[摘要]欧洲中世纪的自然经济以土地占有为主,商业被压制,社会阶层固化。11世纪始,商业逐渐发展,随之而起是城市的兴起。商业精神、货币观念极大地冲击了传统农业社会根基,市民社会在这种背景下渐渐成熟起来。从理论渊源上,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思想来自近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但更受苏格兰启蒙学派影响。苏格兰启蒙者亚当·斯密认为人的利己心促进了经济发展,他从人的本性角度论证了个人在追求私利的同时又与他人、社会建立起联系。个人追逐私利的行为又促进了社会福利。斯密的劳动观,分工思想及其论证方法都深刻启发了黑格尔。只不过,黑格尔以一种概念思辨的方式从抽象法、道德、伦理几个层面继承了斯密等人的理论。他指出,道德也是一种权利或法,家庭不仅是市民社会的逻辑起点,也是伦理实体的第一个现实环节。市民社会就是个体、家庭的集合体。但市民社会不是自然的伦理实体,而是精神实体,要受理性的约束。它经过了三个阶段,即需要的体系、司法、警察与同行工会。

[关键词]黑格尔;市民社会;经济学;分工;劳动

[中图分类号]F091.3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9)05-0015-05

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又称为公民社会、文明社会等,是一个历史悠久且内涵丰富的术语。其渊源可以上溯至亚里士多德的“城邦”( Koinó niapolitiké),西塞罗将后者译为societas civilis,该词不仅指一个国家,而且也是指有城市文明、有自己的法典、有一定的礼仪和城市特点的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自中世纪至近代,欧洲经济与政治基本形态发生了重要变革,这种崭新的社會现实在近代的霍布斯、洛克、卢梭等思想家那里以“市民社会”的理论形式获得了恰当的诠释。他们从“自然—文明”对立模式出发,都把市民社会视为与自然状态相对立的、理想的政治社会或国家。例如,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是人们自然而然的状态,而市民社会或国家则是人类的发明与巧设。有个哲学家开创性地终结了市民社会就是国家的做法,与众不同地把市民社会与国家进行了严格拆分,并从经济学角度对“市民社会”做了最系统、最深刻的阐释,此人便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

一、社会经济形态与近代市民社会的形成

西方近代知识界有关市民社会的理论都是对近代西方社会现实状况的理论反映。在现实上,市民社会是随着西方城市的壮大、地理大发现,伴随土地、劳动力和资本商业化、市场经济的形成以及西方政治革命而逐渐形成的。自然经济是欧洲中世纪主流经济形态,其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土地占有为主。这种经济基础所产生并决定着的政治制度与宗教世界观是:土地是上帝赐予人类的,是人类永恒得救的场所,劳动之目的不是增加财富,而是保持出生时的地位,追求财富是一种贪婪的罪恶。在中世纪的基督教教会看来,商业必定包含欺诈,商业和金融行为是可耻的,尤其是放高利贷行为,是一种灵魂堕落的行为。他们认为,人们手中的闲钱应该捐给教堂、宫殿或用于消费等其他用途,而不应该用于投资获利。这种观念尽管难以被当代人理解,但它却真实地反映了当时一个基本社会事实:当社会财富集中在土地时,人们几乎找不到一条能增加自己财富又促进整个社会福利之路,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财富的增加必定意味着其他人财富的减少,这种现象导致人们认为投资获利是损人利己的行为。人们未认识到劳动对财富的贡献,直到宗教改革之后,劳动才被赋予是作为上帝选民的证明。自然经济的特点也决定了社会个人没有自由可言,每个人都固定在某个阶层中,社会主要由三个社会等级组成:贵族、僧侣、平民。马克思曾说:“在中世纪,政治制度就是私有财产的制度,但这是因为私有财产的制度就是政治制度。在中世纪,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生活是同一的。在这里,人是国家的真正原则,但这是不自由的人。所以这是不自由的民主制,是完成了的异化”[1]。

11世纪左右,在中世纪的自然经济之外渐渐生发出一种暂新的经济形态——城市商业经济。这种经济形态与城市相伴相生。中世纪的城市是欧洲资本主义的诞生地,也是近代市民社会生长的土壤。中世纪的城市是封建庄园体制外的“飞地”。这个“飞地”的诞生主要得益于基督教对野蛮民族日耳曼民族的感化以及阿拉伯人从欧洲退却之后欧洲农业经济的复苏,与此同时,由一些不满足领地收入,期望另找财源封建主、一些没落的甚至沦为盗匪的封建骑士以及许多对现实悲惨生活感到绝望,渴望天国的底层百姓为主体的“军队”在基督教会鼓噪下,于1096年开始了漫长的十字军东征之路,客观上打开了东西方商路,欧洲商业复苏步伐进一步加快。经济的复苏加快了人口流动速度,也逐渐改变了城市结构。原有的封闭的城堡外,逐渐聚集了一些以买卖营生的商人,他们在城堡外安营扎寨,建场设市,一种新式的商业城镇就在此基础上逐渐成长起来了。有数据表明,从11世纪到15世纪,全欧洲大约有一半以上人口从农村流入城市(或市镇),产生了大约5 000左右的城市。城市的特征主要有:城堡、市场、法庭、行会、法律。城市的兴起标志着中世纪的结束和近代的开端。本质上,城市是中世纪社会的一种否定性力量,是一场巨大的经济革命,但其影响绝不仅仅在经济领域。有人甚至说这场革命远比欧洲文艺复兴、中国印刷术和指南针的发明以及后来产业革命等更为重要。“作为一个自由的、自治的市民社会的城市,是中世纪欧洲的一个新的政治和社会有机体,而在早期封建时代未曾有过这样的先例”[2]。

城市中的工商业活动所孕育的货币观念和商业精神对传统农业社会的观念形成了巨大冲击,城市的价值体系和制度与农业社会不同。传统农业活动的目的是解决基本生活需要即谋生,对产品的价值不太关心。城市工商活动以交换为手段,目的在于获得商品的价值。城市的商人没有了封建制度下对金钱与财富的禁忌,也没有了国家政权干涉和宗教观念羁绊,他们把积累财富作为目的。货币经济是城市的经济基础,货币的发展又催生了资本即用货币来获得利润。“资本的概念,资本的发生,包含着这样的意思:资本是以货币,从而以货币形式存在的财富为起点的”[3]。城市商业的繁荣形成了一个崭新的社会阶层——城市市民。虽然住在城市里的居民未必都是商人,但城市的原初民都与商业有关,如商人、从事装卸和运输等仆役、工匠以及从农村逃亡城市的农民。这些逃出来的农民只要在城市住满了101天(另说:1年零1天)就变成了自由人,其领主就无权带回。

货币的流行使得财富形式发生变化,土地等实物的财富变成货币的存在,同时,与实物财富形式相伴的封建“共有”制也遭到了破坏,而这又为自然权利观念的产生提供了契机。因商业而发迹的人开始挑战封建的特权制度,他们不仅想方设法为自己的财富作合法性论证,也要求与财富相应的权利。他们想要的结论主要是:私人财产是自然权利的一部分,是天经地义的,无须法律认可。博丹、布坎南等人首开先河,他们代表市民阶级呼吁要求尊重这种权利,认为这是合理化国家制度的标志。在此背景下所诞生的社会契约论都表达了对神权政治、自然法的反感,在他们看来,必须尊重公民的财产权,市民社会之目的便是如此。

二、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渊源

从理论来源上看,近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是黑格尔市民社会思想重要理论渊源。私有财产权、个体自由、个体独立性和差异性等范畴都是来自近代自由主义思想。但是,黑格尔又与他们明显不同,他不仅没有接受有关家庭、社会、国家源自契约的思想,而且把司法、警察、法律原本属于政治领域的范畴解释为市民社会的范畴,更重要的是,他没有将市民社会看成一个政治实体,而是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市民社会的形态和内在逻辑,这主要得益于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们的影响。

苏格兰启蒙运动是18世纪“启蒙时代”的一个重要思想派别,主要代表人物有弗朗西斯·哈奇森、亚当·弗格森、大卫·休谟、詹姆斯·斯图亚特、亚当·斯密、约翰·弥勒等。他们不同于德法启蒙运动者那样关注政治革命,而是扬弃纯粹理性的思辨,立足于经验世界,对市民社会中市场的作用、人之本性、经验理性、经济行为、社会机制、道德等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形成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深深影响了黑格尔,这些人当中,以亚当·斯密对黑格尔的影响最大。斯密在其巨作《国富论》中提出了一套财富增长以及如何自然而然地分配到社会各阶层的理论和方法。斯密以自然權利理论为根据,相信人的利己心是合乎自然秩序的,是人之天性。他认为,利己是人之本性,利己心合乎自然秩序,每个人都具有自爱、同情、渴望自由、正义感、劳动习惯和互相交换这六种行为动机。既然利己心是人的天性,是自然赋予的,追求个人利益便理所当然合乎自然秩序,就不应该限制这种行为,国家不应该干预。人的利己心促进了商品交换,是经济增长的动力因。人们不仅从别人交换得到了满足自己利己心的物品,也将自己的商品满足对方的利己心。“他的大部分欲望,须用自己消费不了的剩余劳动生产物,交换自己所需要的别人劳动生产物的剩余部分来满足”[4]。交换又导致了分工、货币的出现。斯密批评重商主义者错将货币等同于财富,他认为,货币只是商业工具,货币只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真正增加社会财富的是劳动。

1800年前后黑格尔开始关注经济学著作,以阅读苏格兰启蒙者的著作为主,詹姆斯·斯图亚特的《政治经济学原理探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皆为其阅读和研究之重点。直到晚年他依然保持着对斯密经济理论的浓厚兴趣。他把斯密的理论看成是现代世界之基础科学:“政治经济学就是从上述需要和劳动的观点出发,然后按照群众关系和群众运动的质与量的规定性以及它们的复杂性来阐明这些关系和运动的一门科学。这是在现代世界所产生的可作为现代世界之基础的科学之一”[5]。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来看,斯密对其影响至少有三点:第一,斯密的劳动观是近代市民社会理论产生的基础。斯密认为财富的真正源泉是来自劳动,文明进步的根本原因也是劳动,黑格尔对此十分欣赏,他说“每个人的工作按其内容来说是普遍的劳动,既看到一切人的需要,也能够去满足一个个人的需要: 换句话说,劳动是有价值的”[6]。“在劳动和满足需要的相互作用依赖性和交互关系中,主观的利己心转化为对满足其他一切人的需要具有帮助的东西,即通过普通的东西使特殊的东西得到中介。这是一种辩证的运动,其结果,每个人在为自己取得、生产和享受的同时,也正是为了其他一切人的享受而生产和取得”[5]342。第二,对于劳动分工的作用,黑格尔也继承了斯密的观点:“个人的劳动通过分工而变得更加简单,结果他在其抽象的劳动中技能提高了,他的产量也增加了”[5]341。分工必然导致交换,黑格尔认为,在分工与交换过程中,主观的利己心转化为能满足其他人的需要的东西。第三,斯密也给黑格尔提供了方法上的参考,例如斯密从经验角度,将单个人放入到社会体系中去分析,尽管人是自私的“经济人”,但他又是社会人,每个人对自身利益追求的同时,也建立起彼此之间的有机联系,完成了人与社会的统一。同样,黑格尔尽管没有放弃概念思辨套路,但其对人、社会的考察并没有仅仅从“原子式”的个体出发。他不仅看到每个人的特殊性,而且认为偶然性、特殊性中隐含了必然性、普遍性。“个别的人在他的个别的劳动里本就自觉地或无意识地完成着一种普遍的劳动”[7]。

三、黑格尔“市民社会”的多重内涵

在黑格尔法哲学中,“市民社会”是伦理理念在自由意志概念的逻辑运动中的一环,因此,唯有对其伦理理念加以分析,才能理解其市民社会理论。在黑格尔看来,伦理是自由的理念,而法是自由的定在,因此,伦理是法的理念即法权的理念,它包括三个逻辑阶段:抽象法、道德、伦理。

抽象法是指法的概念的抽象规定,本质内容是关于人格的概念。自由意志是衡量是否具有人格的标准。在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形式的自由。自由意志只有体现在法上,才是一个客观和具体的定在。同时,只有通过占有财产,拥有财产所有权才能扬弃人格的主观性和抽象性。当然,黑格尔此处强调的只是权利,而非实际物质财产。道德也是一种权利或法。道德扬弃了法的客观自在性而变成主观自为,即我应当如何,但这只是一种内在心理,只有外化为伦理制度,才能具有客观性。法作为一种自由的定在,形式上为抽象,内容上却是客观的,它历经各种主观性环节如习俗、礼仪、道德、法律及其他制度等达到了它的现实性,产生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这三种伦理实体。市民社会的逻辑起点是家庭,不仅如此,家庭还是伦理实体的第一个现实环节。家庭是精神的直接实体性,是精神所体现出来的一种制度。“家庭,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以它感觉到自身统一性,即爱为其规定性”[5]298。家庭基础是爱,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家庭是一种自然形式的伦理。爱的本质是意识到我与另一个人的统一,这意味着我在另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对方亦如此。“爱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我不想是独立的为我而存在的人,假如我是这样的人,我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另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我适合于她的东西,她又在我身上达到了”[5]298。但爱又是一种不可思议的矛盾,即意识到我与另一个人统一,但现实中却是两个人,不能真正成为“统一体”。婚姻是爱的形式,是一种伦理关系。婚姻的基础是爱,否则婚姻就成为了纯粹的自然的、动物性的性冲动。黑格尔还批评了康德等人把婚姻看成契约的做法。契约是主观性的,契约随着主观而分分合合,这样的婚姻必然飘忽不定。真正的爱具有法的效能,具有权利和伦理关系。以爱为基础的婚姻是自我意识的统一,是一种“精神的统一”。

市民社会是若干个体、家庭的集合。市民社会与家庭一样,也是一种伦理实体,但它不是自然的伦理实体,而是一种精神实体。市民社会把人从家庭这种纽带中抽身出来,变成一个个独立的个体,彼此生疏,共同组成了一个“大家庭”。市民社会有两个特点:它是一个集聚了无数怀有特殊目的、任性的、受自然必然性制约的个人混合体;每个人特殊性的实现必须与其他人的特殊性发生关联,并且只有通过其他人的特殊性,以普遍性的形式为中介。

市民社会需经历三个阶段,首先是“需要的体系”。 市民社会虽然是一种精神实体,但还需要物质基础,这就是劳动与需要。既然如此,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得劳动,在劳动中实现自己需要,不过这种劳动完全是出于一种利己心:“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5]330当然,劳动完成和需要的满足还要靠他人协作,因此,市民社会中还是有普遍的和伦理性成份,“但是,如果他不同他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5]330,“需要与手段,作为实在的定在,成为一种为了他者的存在,而通过为了他者的需要和劳动,大家彼此互为满足的条件”[5]338。不过,他人僅仅是达到自己特殊性目的之手段。劳动把人们联合起来,组成一个精神实体,并在这个精神实体中实现了自由。劳动既改造客观自然,也提高人的素质,同时也造成了社会阶层分化:领主、农民、土地贵族、工人、商人等。商人最能代表市民社会的特征即唯利是图,自私自利。司法是市民社会的第二个阶段。市民社会既然是一个唯利是图、自私自利的人混合体,那么,它的稳定就需要法律来维系。对于市民社会而言,民法与刑法最为重要。只有得到法律承认的财产和人格,才具有法律性。只有依靠司法才能够减少和消除对所有权和人身的侵害。市民社会第三个阶段是警察与同行工会。市民社会中的个体成员都有一定的权利和要求,市民社会就必须对此加以保护。警察的作用是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害,警察存在之“目的在于成为个体与普遍可能性之间的中介,这种为达成个人目的的普遍可能性是存在的”[5]370。市民社会不仅要负责教育、负责对个人给养,督促他们自谋生路,甚至市民的自暴自弃的现象都需要警察的参与。市民社会中不同的劳动组织,按照他们的特殊性,分为不同的部门,每个部门都成立自己的协会组织,即同行工会或行会。实际上,在中世纪城市,手工艺人和商业都得加入行会,因为城市经济都由各种行会控制。行会具有保护每个会员的利己心和私利的作用,还负有教育培养会员的职责,行会就是会员之家。

总之,“市民社会”在黑格尔那里被理解为“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这个联合是一种形式普遍性的联合,是每个具体成员为满足各自的“需要”通过市场交换而彼此联合在一起,并用法律制度和中介组织来维持这种“市场”,对个体利益和秩序加以保护。每个人的需要都受欲望、偏好、目的等感性动机影响,因而市民社会体现的是人的利己性、特殊性。市民社会也是一个“自然必然性和任性的混合体”,是一个“个人私利的战场”“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每个具体个体的特殊性,通过市民社会又具有某种形式上的普遍性,一种外在的、抽象的普遍性,而且这种特殊性与普遍性密不可分,因此,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称为“外部国家”。

黑格尔没有接受洛克、卢梭等人把“自然状态”描绘成一种自由、平等、和谐的理想状态的做法,而是直面人的需要特殊性、冲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市民社会是一个自然秩序统治的领域,而是要受到“理性的制约”即受到法律制度的调节。在英国古典经济学理论的影响下,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经济学性质的分析准确地抓住了市民社会的根本。更本质地反映了近代欧洲全新的社会形态之面貌及其经济制度基本特征:社会由政治性社会过渡到经济社会,每个人都是独立的利己主义者,商品的生产活动代替了中世纪的政治实践活动,等价交换升格为社会交往本质性活动。黑格尔站在苏格兰启蒙运动思想家们的肩膀上,从法哲学角度系统地诠释了近代欧洲经济社会所发生的深刻变革。他把市民社会看成是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冲突舞台。马克思说,市民社会是从“16世纪以来就作了准备,而在18世纪大踏步走向成熟的”[8]822。面对这种前所未有的社会变革,近代初期的思想家们抛开了人的宗教和政治人格,从人的本性、社会契约等角度对这种变革作了理论上的思考,使得整个近代知识界的主题几乎都集中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问题上。从马基雅维利到博丹,从霍布斯再到洛克,市民社会理论越来越丰富。休谟、弗格森、斯密等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们的市民社会理论最成熟也最有代表性。他们强调市民社会的经济学本质,从个体间认同与互助特性看待人与人的交易行为,在利己的天性中寻找社会善的基础,他们抛弃了静态的、先验的理性主义方法,从历史的、经验的方法去找寻市民社会的内在规定性。黑格尔用概念的思辨方式改造了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市民社会理论,但他没有完全信任市民社会中“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市民社会并不是一个完全自律的自然自由的体系,相反,它必然要导致贫富差距,因此,市民社会如果不加管束,就很可能变成一头可怕的野兽,黑格尔最终还是希望用国家的力量来克服市民社会本身的脆弱性。在他看来,市民社会还仅仅是一个知性领域,只有国家才是理性领域,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四、小结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是一个处于家庭之外,又尚未到达国家阶段的联合体。他既肯定了市民社会对于实现个体意志(自由)的进步意义,又看到了其局限性。马克思曾指出,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看作是一对矛盾,是一种重要理论贡献。有观点认为,不理解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经济学所做的分析,就无法真正理解他的国家学说,甚至也无法真正理解他的哲学。此言论有一定道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理论的经济学理解的确抓住了根本即市民社会由市场交换关系所形成的满足人的各种需要活动及其相应的保障体系。但若仅仅把市民社会等同于提供生产劳动和市场交换的领域,则片面地缩小了市民社会的范围。家庭生活、私人社交活动这些私人领域的活动都应该属于市民社会范围。这种片面性错误似乎是黑格尔有意而为,他最终是想告诉人们,在市民社会之上还存在国家,唯有国家才能真正体现和发挥出市民社会的伦理普遍性及个人特殊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6.

[2][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下)[M].耿淡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427.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507.

[4][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册)[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20.

[5][德]黑格尔.黑格尔著作集(第7卷)[M].邓安庆,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6][德]黑格尔.耶拿时期实在哲学[M].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西方哲学史研究室,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284.

[7][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M].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234.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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