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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南疆契约精神探究

2019-10-14古力阿伊木·亚克甫张伊雪

决策探索 2019年18期
关键词:信守南疆契约

古力阿伊木·亚克甫 张伊雪

在我国传统美德中,有一种珍贵的品质叫作“诚信”;在近现代社会中,有一种坚定的信仰叫作“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一种正义的力量,犹如一双无形的手推动着历史的车轮稳健转动,制约着社会公民的行为,使其按照规矩行事。俗话说,没有规则,不成方圆。在现如今的社会中规则无处不在,所谓规则,是指规定人人都要遵守的制度或章程。遵守协商订立的规则是契约精神的延续。在新时代的社会中,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以及契约信守精神依然重要。但与以往不同的是,不需要事事、物物都签订契约,而是在无形的道德的约束下自然而然遵守契约精神。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恰恰体现了自由、平等、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

一、清代南疆契约精神的历史形态

中国古代的文献中有“刻木为信,结绳记事”。这是在没有文字的情况下契约的书写。中国古代的契约分为“红契”和“白契”,红契指的是官契,官府和官府之间签订的契约或者是官府和个人之间签订的契约;白契指的就是私契,个人和个人之间签订的契约。

清代南疆签订的契约主要以经济为基础,其表现形态有婚契、地契、财产纠纷、劳务合同等。清代时期,经济发展比较快,但是思想依旧较为落后,新思想还有完全被吸纳,仍然存在封建制度下身不由己的婚约,如果已被迫签订了婚契,便无法轻易改变。也有自由恋爱后签订了婚契的,但是由于女子地位低下,即使婚后的生活不幸福也无法顺利解除婚约。婚契就是双方协议成婚的书面证明,签订婚契时除去双方的父母还要邀请村里有威望的长者来见证。地契是指征收、买卖土地时双方共同订立的法律文书。其中规定了土地的数量、位置方位、价格和购买条件等,应由双方和见证人签字和盖章。这是土地所有权转让和购买的书面证明。契据根据卖方的账单确定,内容包括土地面积、位置、价格、转让条件、双方和见证人的签名和盖章。产权证书由买方保管,可作为抵押贷款,是土地所有权证书。财产纠纷签订契约的内容多为父母离世后,兄弟为了争夺遗产而签订的契约。在清代南疆地区多为生活条件不错的人签订此契约,遗产多为房子、土地、金钱,以及大院子的一家人因分家后分地分房。在维吾尔族中如果家里有成婚的人一般都会将房子分割出一部分独自生活,与原住址为邻。清代南疆的劳务合同是一方付出自己的体力或脑力获得报酬的证明。有钱的人可以雇佣经济条件不好且愿意付出劳动力的人,让他们种地、打扫房子、布置特定的场所等,只要双方达成共识,劳动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二、清代南疆契约精神

(一)契约自由精神

清代南疆契约文书中的契约自由精神表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缔约的自由,即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签订对象的自由,即决定与谁订立契约的自由;契约内容的自由,指契约条款的选择自由。

从清代南疆签订的契约中可看出交易的方式十分自由,可以以物换物或以钱买货。交易的物品也十分自由,可以是征用劳动力、买卖和交换耕地用具、土地租赁。交易的种类数不胜数,由此可见,清代南疆地区签订的契约中体现出了缔约自由、契约对象自由和契约内容自由。此契约是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下签订的,本人可以决定是否签订契约,并自愿遵守契约。每个人都有选择签订契约对象的权利,不存在被强迫的可能,保障了契约的自由与公平性。签订契约的双方经济可以是对等的或是不对等的,其中一个可以是平民另一个是地主,也可以双方都是平民或都是地主,由签订契约的人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契约内容自由体現在交易的方式上以及交易的内容上。签订契约的双方可以选择交易方式,可以用货币购买任何可交易的物品,也可以用价值相等的两个物品相互交换,这些全取决于签订契约双方的意愿,甚至可以通过付出劳动力交换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充分体现了清代南疆契约文书的契约自由精神。

(二)契约平等精神

清代时期南疆地区的契约平等精神是指签订契约的主体地位平等、签约双方的权利平等、履行的义务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契约的特权。为了在契约中体现平等精神,对违反契约平等精神的人,相关部门会根据情节的轻重进行惩罚或处罚,保护受侵害方的利益。一般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因为南疆各民族在与人相处时秉承着诚信、正义的信念,充分体现出了平等精神。双方在达成共识的前提下签订契约,随之履行属于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清代时期南疆地区的契约平等精神表现在三个方面,分别是:缔结契约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平等的双方签订平等的契约;双方在契约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并履行义务,达成共识以后应当自觉遵守,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是在享受应有的权利,在尊重和维护他人的权益时是在履行义务,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是彼此信任彼此尊重的结果;交易物品的价值相等,只有在价值对等的前提下双方才会自愿签订契约彼此交换物品。

清代南疆群众签订的契约都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的,由此可见,清代时期的南疆契约文书中充分地体现出了契约平等精神。社会地位平等的双方建立平等的契约并同时遵守契约,双方的利益同时得到维护和保障。履行自己在契约中的义务的同时又在享受属于自己的权利,二者不可缺一。

(三)契约信守精神

契约信守精神是诚信的体现,只有签订契约的双方信守承诺,契约才能体现出真正的价值,维护双方的利益,倘若其中一方不具备诚实守信的美德,此契约相当于废纸。在清代时期南疆各地都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不守信的一方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情节不同受罚程度也就不同。因此如果有人不能遵守契约信守精神,受害者可将其告到衙门或有关部门,违背契约信守精神的人不但会受到惩罚也会在德育上受到损失。衙门会提示百姓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不守信的人就会有舆论上的压力,可想信誉对一个人来说有多么重要。

在契约中需要遵守契约信守精神的有三方,即签订此契约的双方以及当时参加见证的有威望的人。见证人可以是官府也可以是村子里有威望的人。签订契约的双方必须履行承诺、信守诺言,这样才能保证契约的延续性和真实性,使得契约正常生效。见证人在监督签订契约者的同时自己也必须遵守诚信,起到监督和证明的重要作用。倘若见证人不遵守契约信守精神,从律法层面上来说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从道德层面上来说,从此将会失去威望,被人们唾弃和远离。

如果签订契约的双方都是信守承诺的人,也都能自觉发挥诚信品质,那么契约本身也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一切形式化的仪式和证明也不会是他们信守承诺的根本。这就在真正意义上体现了信守精神的最高价值,不是出于契约的约束而信守契约。一个人如果没有信守承诺的品质就很难在社会上立足,一个行业如果没有信守承诺的品质生意就很难红红火火。如今契约信守精神尤为重要,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人们都应该信守承诺,彼此之间建立诚信的桥梁,立下无形的契约。

三、清代南疆契约精神的作用

在清代南疆地区契约最为盛行,自然而然地也形成了当地的契约精神。契约最初只是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出现在民法和商法领域,指的是可以通过法律直接或间接执行的证明。渐渐地,契约的签订也扩展到了各个领域。

第一,契约在法律的形成过程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契约的签订既保障了个人权利与权益,又维护了社会秩序,逐渐形成了民主与法治并存的和谐社会。

第二,契约间接地促进了社會稳定发展。契约精神使当时的社会变得和谐、进步,人与人之间也多了一份信任。人们心中产生了自由、平等、守信的概念。大到法律的规定,小到社会公德美德。产生了契约精神之后,人们开始自觉主动地遵守契约上的内容,甚至是社会的秩序等。

第三,契约促进了人类思想的进步。人们由被动接受、强制地遵守契约到秉着契约精神自觉履行,思想上提升到了一定高度。同时也使得南疆各族人民更加团结、关系更加密切,文化的碰撞也促进了各族人民精神文明的交融和发展。

第四,契约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清代时期南疆人民签订契约的频率越来越高,因此也带动了经济的发展,并从清代时期南疆地区的契约内容就可以反映出来,所交换、购买的物品价值越来越高,种类也越来越丰富。

四、结语

通过研究清代时期南疆地区的契约文书,可以看到其中蕴含的契约精神的发展和延续。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一,自古就有“君子一言驷马难追”的名言,清代时期南疆的契约文书中的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自形成以来一直延续至今。在法治社会的发展、社会稳定发展、人类思想进步以及经济发展等方面,契约精神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每个人都是契约精神传承的主力军,应该牢牢地在心中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且践行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文系2016年度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清代新疆丝绸之路察合台文文献社会经济文书词汇研究”(16YJC74002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基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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