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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掉落砸主人,帮忙放的担责?

2019-10-11

新传奇 2019年38期
关键词:小夏张大妈杨某

今秋开学之际,大学生小夏坐上了从温岭开往厦门的动车。动车出发前,他帮助身旁的董女士将行李箱放置在了头顶上方的行李架上。然而,这个行李箱意外滑落,将董女士砸晕。事发后小夏将身上所有的钱拿出来,为董女士墊付了救护车费用和医药费。

铁路工作人员认为,董女士受伤是小夏造成的,所以应该由他负责。对此,小夏和董女士都不同意。

根据以往一些类似案例和法律专家的意见,乘客在列车上被行李砸伤,铁路部门应负有责任。

乘客在列车上被行李砸伤的事件并不罕见。2014年2月26日,洛阳偃师的张大妈乘坐火车时被行李架上滚落的行李砸伤。张大妈回家后,一直卧病在床,了解到砸伤她行李的主人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没有经济来源,张大妈决定起诉郑州铁路局,要求对方承担她后续的治疗费用。经法院调解,郑州铁路局赔偿张大妈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32000元。此案主审法官解释说,铁路运输部门未能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违反合同法,理应对旅客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2015年4月8日,杨某乘坐三亚到海口的动车,被一位乘客胡某放置在座位上方的行李掉下砸晕。事后杨某将海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和误工费。三亚市中级法院认为,高铁公司与杨某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负有将旅客杨某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可见,承运人高铁公司未尽到安全运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客运合同义务,而且未能举证证明损害是杨某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杨某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等法定免除责任情形。因此,其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大学生小夏遇到的这件事,知名法律博主表示,只要小夏不是故意的,在这件事中便没有责任。他没收取费用,出于好心义务帮忙放置行李,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他认为铁路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从侵权法的角度,铁路公司属于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从合同法角度,铁路公司负有安全送达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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