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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有效路径

2019-10-09舒小立

人民论坛 2019年26期
关键词:社会组织政府部门走出去

舒小立

【摘要】社会组织是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主体,是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渠道。一直以来,西方国家对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国际事务十分重视,充分利用社会组织灵活性、专业性、社会性特点,增强国际事务话语权。相比之下,我国社会组织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许多挑战,如何推动社会组织更好地“走出去”,积极融入国际社会,关系到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社会组织 “走出去” 政府部门

【中图分类号】C23 【文献标识码】A

社会组织是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主体,是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渠道,鼓励社会组织“走出去”,帮助我国更好地参与全球治理,从而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随着综合国力不断提升,我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社会组织肩负着“贡献中国方案、提高援助效率、推动公共外交”的艰巨任务,但却面临着“数量较少、资金短缺、影响力较弱”的现实困境。如何破解社会组织国际化发展困境,确保社会组织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政策扶持、力求多方協同”将成为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的有效路径。

社会组织承担的责任与使命

贡献中国方案。党的十九大报告诠释了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明确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外交思想。社会组织正在成为参与和推动全球治理体系的新生力量,向国际社会贡献全球治理的新理念、新机制、新战略,让世界倾听中国方案。“一带一路”是中国携手沿线各国推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倡议,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向沿线各国宣传好当代中国的立场和观点,与沿线各国的社会组织达成合作意向,为政府部门间开展合作奠定基础。

提高援助效率。一直以来,中国始终致力于全世界的共同发展繁荣。随着我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与国际社会组织建立密切的交流和合作,不仅能够提高援助效率,而且还可以降低风险、确保安全。同时,社会组织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能够尽显人文关怀,不仅可以在经济层面开展合作,更能够在文化层面形成共鸣,架起国家之间友谊的桥梁,实现援助效果最大化。

推动公共外交。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世界对中国充满期待,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要求中国能够多方面参与全球治理。而社会组织在国际交流过程中更为柔和,更容易被他国接受,有助于发挥其“促进共识、疏通民意、达成深度合作”的重要作用。同时,我国社会组织在“走出去”过程中,有助于传递中国声音,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

社会组织面临的现实困境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推进,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为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提供良好机遇。2015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民心相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社会根基”,以及要“加强沿线国家民间组织的交流合作”。但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诸多现实困境。

数量较少。《中国社会组织报告(2019)》蓝皮书指出,2018年社会组织增速下滑,并出现发展阶段的变化。根据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组织数量信息,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1.6万个,与2017年的76.2万个相比,总量增长了5.4万个,增速为7.1%,增速下降了约1.3%。虽然我国社会组织总量较充足,但其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社会组织数量较少,参与全球治理的活跃度不高。

资金短缺。社会组织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扶持才能维持运转,吸引高素质人才。在多数西方国家,社会组织资金来源渠道多样,比如会费、政府资助、经营性收入、个人捐赠等。相比之下,我国社会组织资金来源相对单一,政府资助较多,但由于各地政府对社会组织扶持力度有限,导致一些社会组织运营和发展遭遇阻碍。

影响力较弱。我国社会组织在“走出去”过程中承担着“民心相通”的使命,但由于我国社会组织起步较晚,影响力较弱,在对外沟通中缺乏话语权,不利于进一步开展政治经济合作。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ECOSOC)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9月,中国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享有咨商地位的NGO(非政府组织)共50个(含港、澳、台),占全部咨商地位的1.1%。同时,我国社会组织加入国际组织的数量较少,且多数为体育类社会组织,中国任职人员职位层级也相对较低,这些因素导致我国社会组织影响力较弱,难以发挥重要作用。

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的有效路径

完善法律法规。一直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在数量上虽处于增长态势,但涉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社会组织占比较低,我国社会组织“走出去”普遍面临着相关政策的缺失,尤其是在设立海外机构、从事海外项目等方面存在法律“空白点”,没有形成制度化和体系化。因此,一方面应完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物资出关、外汇管制、项目设立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降低社会组织在境外开展工作的难度,鼓励与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国际事务,以立法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尽快研究制定中国社会组织境外活动相关法律法规,在原则、体制、范围、政策、监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这样既有助于激励社会组织“走出去”,又能够对社会组织的海外运营行为进行约束,确保社会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符合法律规范。

加强政策扶持。一方面,设立专项基金。鉴于我国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社会组织数量较少,相关部门可设立专项基金,对表现优秀的社会组织给予资金奖励,允许社会组织通过资金运作积累资本,更好地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另一方面,鼓励社会组织与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社会组织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具有一定话语权,能够帮助企业开展跨国经营。企业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扶持,社会组织指导企业开展跨国经营,从而形成双赢局面。

力求多方协同。一是设立社会组织国际事务协会。通过设立协会加强彼此之间协作,形成合力,提高我国社会组织在国际社会中的话语权。定期召集社会组织骨干力量开展工作研讨,彼此之间相互学习借鉴,助力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壮大。二是搭建社会组织交流平台。有些社会组织代表国家、政府开展国际事务,需要与政府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互动。通过搭建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的交流平台,成立社会组织官方管理机构,帮助社会组织处理国际事务中的纠纷,构建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强力支撑体系。

(作者为西南石油大学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学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西南石油大学2017年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专项课题“习近平文化自信思想视域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创新路径研究”( 项目编号:XYZX201851)的成果】

【参考文献】

①章兴鸣、陈佳利:《社会组织“走出去”参与全球治理研究》,《广西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

②张强、齐从鹏:《中国志愿服务走出去现状与趋势》,《社会治理》,2018年第9期。

③杨国彪:《强化社会组织建设,提升国际交流能力》,《科技导报》,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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