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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侵权,谁担责

2019-10-08

新传奇 2019年20期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使用者被告

2018年9月10日,被告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原告菲林律所的文章,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将涉案文章首尾段进行删除,侵害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将署名删除,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故律所訴至法院。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对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持不同观点:原告表示该文章先是由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然后经过人工加工而成的,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应该受到保护;百度公司则认为涉案文章主要是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2019年4月2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百度公司在百度百家号平台首页上连续48小时刊登道歉声明,为原告菲林律所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及合理费用560元,共计1560元。

关于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的署名权问题,法院认为,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软件使用者均不能以作者身份进行署名。但是,从保护公众知情权、维护社会诚实信用和有利于文化传播的角度出发,应添加相应计算机软件的标识,标明相关内容系软件智能生成。

另外,虽然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但不意味着公众可以自由使用。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凝结了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和软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备传播价值,应当赋予投入者一定的权益保护。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可通过收取软件使用费,使其投入获得回报,且缺乏传播成果的动力,故不应赋予其相应权益。软件使用者进行付费和检索,为激励其使用和传播行为,促进文化传播和科学发展,应赋予其相应权益。软件使用者可采用合理方式在涉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内容上表明其享有相关权益。

(《民主与法制时报》20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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