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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有金融投资集团公司风险管控机制

2019-10-08彭强

市场观察 2019年7期
关键词:法务集团公司管控

彭强

摘要:地方国有金融投资集团公司是由地方政府主导建立的,具有促进地方金融改革和增值国有资产的目标。但是在日新月异的经济环境下,一些地方国有金融投资集团公司由于各种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公司的传统金融体系会受到冲击,在进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时也会遇到各种问题。本文主要对地方国有金融投资集团公司在风险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简单的探讨研究。

关键词:地方;国有金融投资集团;风险管控机制

一、地方国有金融投资集团公司存在的风险简析

(一)金融法滞后带来的法律风险

法律制度的有效执行为公司提高投资效率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一方面其内容规定比较广泛[1],容易出现漏洞。另一方面,经济实践不断发展,甚至超出了既有的理念,监管工作容易出现错位、被动等现象,使地方国有金融投资集团公司存在许多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表现;

首先,公司在交易板块上存在法律风险。地方国有金融投资集团公司所涉及的交易市场是较典型的四板市场,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目前与四板市场规范性相关的文件仅有2017年4月证监会通过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其内容规定比较宽泛,交易规则不够明确,实际的指导性并不强。对地方国有金融投资集团公司来说,在具体的交易平台中很多行为都没有规范性的约束。

其次,公司交易平台缺乏挂牌规则。比如地方性的股权交易所之类,由地方金融办监控、地方政府管理的地方金融机构,政府可能通过放松监管力度、降低条件,达到提高市场吸引力和竞争力的目的,导致有关规定不能严格执行。2018年南开大学李学峰教授指出“各地为政的问题会比较大,从全国的战略来看,搞场外市场的目的是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形成统一的OTC板块,现在全国一哄而上,反而是与统一的市场目标越来越远。”挂牌的审批标准和审批流程的不透明性对交易平台相关业务的合法性产生了不利影响。此外,地方国有金融投资集团公司在开展私募债券业务时没有详细的指导规范,违法风险较高。

(二)企业信用风险较高

信用风险一般指投资对象不能按照有关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所带来的违约风险。一方面,小微企业存在较高的信用违约风险,作为地方国有金融投资集团公司服务的主要对象,小微企业的经营能力、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普遍较差,导致在服务过程中产生信用风险。新华信用网2019年1月30日刊登《2018年信用债违约事件回望》显示,在银行间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信用债中,2018年,新增违约债券117只,涉及违约债券规模达1179.02亿元,新增债券违约主体37家,其中小微企业就达29家。信用风险集中在小微企业。地方国有金融投资集团公司提供服务主要是线上和线下两种模式,线上是借助网络平台进行,出现信息不透明、监管不到位的情况;线下是选择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方式,存在信用担保体系不够健全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开展相关的业务时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足,出现投资者信息泄露、网络投资争议解决的机制、信息安全等规则不够明确。而且一些投资者缺乏相关的专业金融知识、对国有的交易平台抱有过高的信心等情况都導致提高交易中心信用违约风险性。

(三)政策干扰和金融市场的不成熟导致的市场风险

和国际上成熟的金融市场相比,我国的金融市场存在明显的转轨特征,很多相关机制的状态比较模糊,一些矛盾问题也日益明显[2]。地方国有金融投资集团公司涉及个体较多,市场的监管制度不到位,使风险更为集中。再有,地方国有金融投资集团公司与地方政府关系密切,政府相关政策导向和行为方式都可能会影响其经营发展。同时,国有金融投资集团公司还可能会因应政府指示开展一定的政策性业务,而其中部分业务存在投资期限长、风险高、收益低的特点,因此也可能会削弱其长期经营的稳健性。

(四)法务风控部门功能不完善

金融投资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和风控能力要求非常高。然而很多地方国有金融投资集团公司都缺少专门的法务风控部门和专业人才,多数严重依赖于外聘的法务顾问。但是在这种委托关系下,外部的法律机构对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很难有深入的了解,而且由于利益关系,外部的法律机构只集中于处理业务,对配合公司进行法律风险的管控并不积极。这些因素都导致地方国有金融投资集团公司风险管控能力的降低,在实际运营中,出现的一些风险不会被及时察觉,也不能及时管理。

二、地方国有金融投资集团公司风险管控机制的相关措施

(一)注重风险管控机制的可操作性与合法性

地方国有金融投资集团应该对交易板块涉及控制投融资资金流向的业务设立专门的风险管控机制,其风险管控除了确保项目的合法真实、合同的有效合法之外,还要遵守私募债券有关的监管规则。例如,在交易版块P2P网络借贷业务中,存在“一对一、多对一、一对多、多对多”这四种类型[3]。“一对多、一对一”模式的风险管控主要是确保项目的合法真实、合同的有效合法,而“多对一”模式还应严格按照私募债券有关的监管规则进行。在“多对多”模式中,投资项目由多个融资项目打包产生,这种模式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在推行前应该根据有关法规对其合法性进行确认。

地方国有金融投资集团公司在进行具体业务操作时,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应该把操作行为规范进行细化。例如在业务宣传规则中,应细化宣传途径、宣传方式和宣传内容,在日常的业务广告用语时不能出现片面虚假的内容,在宣传网络借贷业务时不能使用电子渠道以外的场所。除此之外,在实现政策性目标时不能违反风险管控的要求,在公司运营上应该实现各子公司间的资金与业务的独立,尤其是融资担保资金的独立,避免自我担保等引起的风险。

(二)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

地方国有金融投资集团公司完善投资着保护机制,对有效降低小微企业项目的信用风险有良好的作用。首先,应该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规则和环境,保证相关信息及时、透明和顺畅的进行传递。健全有投资者知情权的保护机制,做到合理的风险提示;健全投资者的信息保护,提高信息保密的技术性能,对于泄露篡改信息的行为建立追究机制;健全投资者服务机制,构建争议解决机制或取得政府支持,避免发生违约事件;健全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监控机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避免出现违法行为。其次,构建完善的信息披漏机制,明确信息披漏的对象和责任方,强化融资方和交易机构的责任,主动向投资者、监管部门披漏有关信息;明确信息披漏的具体内容,包括企业所在地、成立时间、运营项目等;明确披漏方式,在合法的基础上保证信息的安全性。最后,还需要健全系统配套措施,企业要积极吸纳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加入,加强信息采集,提高资信评估和线下审核方面的能力。同时成立专门的小微企业融资方的管理机构,为其提供客户记账、融资方联保等服务,通过有效的信用监督使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降低。

(三)健全法务风控部门

专业的法务风控部门是金融投资公司的必设机构,其设立能够从业务开展的前、中、后各环节进行风险的预控处理。法务风险控制部门应该根据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法律风险预估,拟定相关法律风险管控的机制,降低法律风险的概率,还要适时开展有关指示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对风险的预控能力。同時,应该监控公司的内外部环境,以便对潜在风险进行跟进处理,也要负责公司的经济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金融环境的高速变化,导致金融行业的发展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地方国有金融投资集团公司想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长远的发展,需要从企业内部风险管控建设入手,注重风险管控机制的可操作性与合法性,健全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的信用风险管控机制,完善以法务风控部门为主导的风险内控机制,从而有效提高地方国有金融投资集团公司的业务经营效率和风险管控水平,使其能够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宋亚. 浅谈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与应用[J]. 时代金融, 2017(36):73-73.

[2]周湘萍. 国有企业实行风险管理的问题及其对策[J].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6(19):32-33.

[3]侯丽芳. 基于风险管理的国有金融企业内部控制探讨[J]. 山西财税, 2018, No.472(06):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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