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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旅客自缢,酒店该不该担责?

2019-09-28秦风

民主与法制 2019年35期
关键词:淋浴间郑敏义务

秦风

住宿旅客在酒店淋浴间蹊跷死亡,警方现场勘验后排除他杀。围绕致死原因,酒店怀疑旅客自缢,亲属认为系淋浴时缺氧死亡,双方各执一词。酒店是否会承担责任?

淋浴间的惊悚一幕

2017年10月25日上午10时许,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一家酒店的保洁员吴丽像往常一样,收拾酒店房间。当她按响302客房的门铃后,却久久无人回应。吴丽推测住宿客人已退房或外出,遂用备用房卡打开门锁后,进入房间打扫。收拾完客房的床铺后,吴丽转身进淋浴间。“啊!”吴丽边尖叫边踉跄着跑到门外。不一会儿,前台经理带着保安赶了过来。只见302客房淋浴间内,一名中年男子背靠墙和凳子,跪坐在地上,瞪着眼,一动不动。

前台经理边让保安报警边大声喊:“保护现场!”大家这才意识到不宜在淋浴间过多逗留,从客房退了出来。

警察接报迅速赶到现场,发现这名男子已经死亡。经法医现场勘验,死者穿着整齐,上身着长袖白衬衫,紧贴着身体,下身穿橙色短裤,脚穿胶底的酒店拖鞋,其颈部有环绕的手机充电线。比对现场痕迹,验明凳子上的鞋印与男子脚上的酒店拖鞋花纹相同。警方在《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勘查前,淋浴间已经被酒店员工和民警进入,现场不是原貌。”

经核验入住者的身份证,并通过异地公安部门协查,死者叫鲁江,是江西省上饶市人,1988年出生,已婚,有一儿一女,女儿4岁,儿子尚不满周岁。

核实完死者信息,警方将相关情况向鲁江的家属通报,告知此案排除他杀可能,并提醒家属如有异议可在三天内向公安机关提出尸检要求。面对突如其来的噩耗,鲁江的妻子郑敏与鲁江父母商量后,决定对鲁江意外死亡不提出异议。

索赔遭到酒店拒绝

郑敏带着年幼的儿女,在公婆的陪伴下赶到了无锡市。酒店对死者家属提供食宿,协助料理完毕鲁江的后事。祖孙五人找到酒店总经理朱斌交涉,咬定鲁江的死亡是因其在淋浴间洗澡时,因热水汽排挤空气引发通风不畅,导致鲁江缺氧窒息死亡。

鲁江的爸妈号啕大哭:“白发人送黑发人啊!更可怜的是孙子孙女,他们这么小就失去了父亲!”祖孙这一行人要求酒店给他们说法。

对鲁江家属的遭遇,朱斌虽然表示同情,但他拿出了公安机关的勘验报告说:“从现场的情况看,鲁江肯定是自杀而死。”

郑敏当即回应道:“警察赶到时,已经有人进了淋浴间,明明是被人提前动了手脚。”

“你说话要有根据!”朱斌认为郑敏向酒店泼脏水,他不再顾及对方的感受,讲述有关专家的分析意见。

原来,郑敏告知家人商量决定不再对鲁江尸检后,朱斌带着疑惑向人咨询。分析认为,死者可能为接受痛苦、窒息,追求自身满足感的虐恋活动,因过度或其他自身原因意外猝死。

闻听此言,郑敏当即气得脸色发青,跳着脚喊道:“你们为了推卸责任,故意污蔑我丈夫!”她坚持认为是因为酒店淋浴间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导致鲁江死亡。她的依据是:其一,鲁江上身穿长袖白衬衫,下身穿橙色短裤,脚穿胶底的酒店拖鞋,这明显是洗澡的现状;其二,当时长袖白衬衫紧贴着丈夫的身体,明显是洗澡的状态,只有衣服湿透才紧贴身体;其三,为什么淋浴装置处于关闭状态?讲完这些理由,郑敏抽泣着说:“我丈夫生前很有责任感,家里上有老下有小,他怎么可能丢下我们不管?”

双方各执一词,争吵越来越激烈,酒店工作人员选择报警,民警赶到后通知死者亲属全部离开酒店,并劝说郑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双方争端。

安全保障有限度

2018年6月,郑敏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酒店支付赔偿金204万元。

一审开庭时,郑敏提供了鲁江生前工作单位提供的证明,她提出的诉讼理由是——鲁江是因公出差入住酒店,因淋浴间缺氧,致其在淋浴间平地跌倒死亡。郑敏认为性格乐观开朗的丈夫不可能自杀,且其近期并未经历挫折,两个孩子年龄幼小,全家主要依靠他的收入生活,鲁江不可能用自缢的方式结束生命。

“如果是平地跌倒死亡,为什么脖子上会出现勒痕?”酒店方当庭质疑说,“公安部门现场勘验的结果表明,鲁江明显死于自缢,酒店不是死者的直接侵权人。鲁江作为成年人,应当对其行为负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看,鲁江死亡时,穿着衣物,且淋浴装置处于关闭状态,不符合在洗澡时死亡的特征。

从鲁江颈部有一条手机充电线,颈部正面和左右侧面均有缢沟来看,在私密空间,虽不能完全确定鲁江发生自缢行为,但存在“可能为接受痛苦、窒息可以导致自身满足感的虐恋活动过度,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死亡”的因素。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过错行为、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侵权责任都不能成立。

现经开庭审理查明,本案损害后果为鲁江死亡,死亡原因是自身因素,鲁江亲属没有证据证明酒店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酒店已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郑敏主张酒店有过错,或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不成立。2018年12月,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郑敏等人的诉讼请求。

2019年年初,郑敏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她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用想当然的可能推论来取代法律事实。“从鲁江颈部有一条蓝色苹果手机充电线,……虽不能完全确定鲁江自缢,可能为接受痛苦、窒息可以导致自身满足感的虐恋活动过度,或其他自身原因造成死亡。”从而推断酒店已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显带有主观臆断因素。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酒店作为面向公共社会开放的经营服务单位,受害人鲁江入住酒店死亡是事实,酒店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二审开庭期间,郑敏还直接把矛头指向“在勘查前,现场已经被酒店员工和民警进入,现场不是原貌了”这一勘验结论,质问道:酒店员工冒着违法之嫌破坏现场目的何在?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鲁江死于自缢,没有查清事实。

针对郑敏的上诉,酒店辩称,郑敏对其丈夫是否死于自缢是心知肚明的,在事发后也没有提出异议,即便对直接死因存疑,也因郑敏的确认行为导致无法再经法医鉴定,郑敏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郑敏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安保障义务”的理解有误。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应尽到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该条文对于保障空间及保障责任范围的大小均有明确规定。鲁江事发地点为酒店房间的淋浴房内,该部分区域与酒店大堂、餐厅等公共区域有本质区别,酒店房间并不属于公共场所,尤其是在鲁江入住后,更有较强的私密性,任何人无权擅自闯入。因此,该部分保障义务也仅限合理范围内,对于鲁江的自我加害行为并不在酒店的安全保障范围。

亲爱的读者:鲁江在酒店淋浴间意外死亡,公安机关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也无证据表明酒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导致悲剧发生。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郑敏等人的诉讼请求,郑敏上诉后,二审法院会给出什么样的结果呢?

《请您断案》答案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事住宿等经营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是指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义务,而不是过于严格苛求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一方面,酒店在设施、设备方面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死者亲属认为是在浴室洗澡因缺氧窒息死亡,显然其主张的该事实不能成立。鲁江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在淋浴间洗澡因缺氧而被窒息死亡,且也没有证据证明酒店的淋浴间存在安全隐患或瑕疵导致了死亡。酒店在设施、设备方面不存在过错。其次,酒店在服务管理方面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鲁江死在房间的淋浴间,现有证据能证实,酒店不存在或因有不安全因素未进行警示、说明或鲁江遭遇危险发出求救信号,而酒店在接到求救信号或发现遇险后未及时救助,导致鲁江死亡的情形;也不存在酒店因服务或管理不到位,导致的其他情形。

另一方面,本案现有证据亦未显示还存在第三人对其侵害并造成其最终死亡,故本案不存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况。虽然《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勘查前,淋浴间已经被酒店员工和处警民警进入,现场不是原貌”,但并不能由此得出酒店员工进入房间是“冒着违法破坏现场,掩盖自己不利的事实”的结论。因此,酒店不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对于鲁江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2019年3月12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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