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方式不同 税务处理各异
2019-09-27廖洪
税收征纳 2019年9期
关键词:企业
廖洪
税务登记注销目前是个热门话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税总发[2018]149号)明确了税务直接注销及限时办结等事项。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简化了税务登记注销程序和手续,但并不是放任不管,也不意味着一销了之,而是对注销登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纳税人要引起重视,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一、税务注销的情形
税务注销一般分为两种情形:解散式注销和变更式注销。解散式税务注销是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变更式税务注销是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这里又涉及两种注销方式:
简易注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在办理清税申报时,风险等级低的纳税人在办理注销清税时,可当场办结,当场开具《清税证明》,无须税务机关进行实地评估、核查等。
税总发[2018]149号明确,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的,采取容缺办理、限时办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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