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机动车查验中理解和运用《公告》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2019-09-26董世凯陈斌

汽车与安全 2019年8期
关键词:公告规范化

董世凯 陈斌

摘 要:公告是国家对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主要依据。在机动车查验中只有正确理解和运用公告,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管理效能,不断助推机动车查验规范化发展。

关键词:机动车登记;公告管理;查验;规范化

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核心要件之一,是发现违规产品、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的关键依据。正确的理解和运用公告,对于机动车查验和登记工作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关于公告管理的职能问题

公告,是国家对汽车行业实施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2001年以前,国家对汽车制造、销售实施目录管理,凡列入目录内的企业具备汽车生产资质,列入目录内的车型允许在国内上牌;产品目录只发布车辆型号,不发布车辆参数,车辆参数以使用手册为准。2001年4月,汽车产品公告管理正式开始实施。2004年,《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正式将汽车产品公告纳入进去,国家开始对汽车实施公告管理,列入公告的企业具备生产资质,列入公告的车型具备生产、销售资质;公告发布车型的生产企业、车辆参数,外观照片,销售车型必须与公告发布的型号、参数、外观特征一致方能注册登记。同年7月,国家颁布《行政许可法》,汽车产品公告成为500项行政审批项目之一。可见,公告是国家主管部门对汽车制造、注册登记实施的一种管理制度,其实质是一种行政审批行为,只因该审批结果是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故称作“公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对车辆企业及产品实施许可管理,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并不是我国独创,比如欧盟国家是采取“车辆型式批准”的方式;美国则分成两部分,其中涉及车辆安全部分由企业自我认证、政府事后监管,环保部分采取“车辆型式批准”的方式。我国的公告管理,与欧盟的“车辆型式批准”相类似。

2关于公告管理的范围问题

公告管理的范围,也就是公告的边界问题,即明确在我国哪些车辆是纳入公告管理,哪些车辆注册登记时须比对公告。

2.1把握公告管理范围的渐进性

2001年6月14日公安部印发《关于按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办理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94号),要求自2001年1月1日起,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新产品,应按照公告办理注册登记。2002年10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将半挂车纳入公告管理。2011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全挂车纳入公告管理。可见,目前纳入公告管理范围的机动车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包括在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相应底盘、半挂车、全挂车、摩托车产品。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和拖拉机暂不实行公告管理。

2.2要把握公告管理范围的引申性

就车辆管理工作而言,依据公告管理范围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我国生产、境外销售的车辆(即出口的车辆)不实行公告管理;境外生产、国内销售的车辆(即进口车辆)不实行公告管理;我国生产、销售的非道路车辆(即具有挖掘、装卸、平地设备的轮胎式自行机械等场地车辆)不实行公告管理;有无公告并不是车管部门是否允许注册登记的充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不能依据是否有无公告来决定是否能注册上牌;有无公告并不是判断是否是机动车的充分必要条件,有的机动车没有公告,即没有纳入公告管理范围;能核发临时牌照不一定能注册登记,超限车辆只能核发临时牌照但不能注册登记。

2.3把握公告管理范围的局限性

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对超限机动车的管理上。现实工作中,部分超限车辆实行公告管理,在公告中注明“超限”字样,明确该部分车辆需要上道路行驶时,只能核发超限临时号牌(不受次数限制)。但还有一部分超限车辆没有纳入公告管理,也不符合机动车登记条件,也只能核发临时超限号牌。实践中,尤其要注意区分未纳入公告管理的超限车辆与违规车辆产品的区别,前者是技术参数超过GB 1589的规定,一般需要在特定的道路上行驶,或者事先需要审批(办理通行证);后者则属于公告管理的车型,只是实车数据与公告不一致或违反相关国家标准,不符合上道路行驶条件,不能办理注册登记。

3关于公告管理的内容问题

公告管理的内容,就是明确公告要管些啥的问题。从公告的名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可以看出,公告管理含有两方面内容:企业和产品,即企业的准生产和产品的准销售。简单的说,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是新企业的建立,还是原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向主管部门递交资料,经现场考核、公示、审批后,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对于产品而言,无论是新车型的确认,还是原车型的改进,也需要向主管部门申报,经验检测、审批后,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告管理的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通過公告管理的内容可以看出,依据申报公告的目的划分,公告可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申报车辆新产品,是指新设计的全新产品或改进型产品首次申报《公告》;

(2)申报产品扩展,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增加或减少某些配置(或参数);

(3)申报产品变更,是指车辆产品在不改变其基本特征和产品型号的状况下,替换某些配置(或参数);

(4)产品勘误,是指车辆产品在申报环节中,由于疏忽造成参数填报错误或漏报需要进行更正;

(5)产品撤销,是指企业不再生产主动撤销的产品,以及不符合国家实施新标准、规定强制撤销的产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是以批次为单位,按照不同的车型(车辆型号)来发布(审批)的,同一批次的公告可以有不同或相同的生产厂家。所以,公告与具体某一辆车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一对多的关系。如果把公告比作百家姓的话,公告是按照姓氏来管理的,而具体的某辆车则如同姓氏中的具体人,是依据户口本(合格证)进行管理,即一批公告对应大量的机动车,而每一辆机动车对应一张合格证。

4关于公告管理的作用问题

公告管理,是道路车辆管理的源头,涉及3C、交通、环保、车辆税费政策、工商、质检、执法诉讼、仲裁、刑侦、购车指导和部队、公安等单位装备的列装与选型等问题。基于公告还衍生出新能源汽车目录、车辆购置税减免、国税总局计税系统、车辆企业生产经营许可、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公告数据库、合格证数据库、汽车材料数据系统(CAMDS)等与《公告》相关的系统。对于机动车登记工作而言,主要是涉及合格证与用户注册和与购置税核查两个方面,其基本信息流程如图1所示。

5关于公告有效时间的问题

公告有效时间,即公告的有效期问题,直接关系着产品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影响到产品是否能够办理注册登记等事宜。根据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文件规定,公告有效期是指车辆产品从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公布撤销之日止。在有效期内,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完成产品出厂检验、签发合格证和销售手续。对产品撤销的,公告签注内容由“自XXX年XX月X日起不再作为车辆产品注册登记的依据”调整为“自XXX年XX月XX日起不得生产、XXXX年XX月XX日起不得销售”。公告有效期满后生产企业不得再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传送合格证信息,未销售的车辆不得继续销售,应由生产企业收回。同时要求,公告暂停期内企业不得生产、销售暂停公告的产品,对暂停公告的产品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5.1把握公告有效时间的合理性

公告的发布日期、撤销日期、暂停日期、合格证签发日期、停止销售日期之间没有硬性的间隔要求,并且“日期”是否含当日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应按利于企业、利于车主的原则确认。比如公告有效期是2018年6月8日至2019年3月15日,那么从理论上讲,机动车可以在6月8日发布公告,6月8日签发合格证,6月8日开具发票;3月15日也可以签发合格证、开具销售发票。

5.2把握公告有效时间的指向性

车辆的出厂日期以合格证的签发(发证)日期为准,而不是以实际制造日期为准。因为公告的申报与审批需要一个周期(大概70天左右),所以大部分车辆制造企业基于经济利益角度考量,大多在公告的申报期间已先行生产制造车辆,即车辆的实际生产制造日期可以早于公告的发布日期,但其合格证的签发日期应在公告的发布日期之后。

5.3把握公告有效时间的针对性

对于改装车,要正确区分底盘与整车的公告有效期。底盘和整车均须在其公告有效期内完成生产和销售,但对于底盘何时完成销售,车管部门无法也无需考证,所以登记时只须比对整车公告有效期与销售日期,而不能因整车发票日期超过底盘公告的有效期而拒绝办理。

5.4把握公告有效时间的关联性

这主要体现在公告有效时间与销售时间、注册登记时间之间的关联性。依据《关于严格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的通知》(公交管〔2014〕196号)要求,对撤销公告后、生产销售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公告有效期内生产、销售的车辆,6个月内申请注册的按规定予以办理,并要认真审核出厂合格证日期和购车发票日期。公告撤销超过6个月申请注册登记的,不得办理登记。可见,在登记实践中要注意审核公告的有效期与机动车销售日期的关联性,做到相互印证、一致性管理。

6关于公告比对方法的问题

6.1要明确公告比对的原因

一方面,作为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车辆生产企业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确保车辆产品符合国有标准要求,但客观上个别车辆并不一定与公告、合格证所记载的电子数据完全一致,还存在“两张皮”的现象,甚至个别不良厂家受利益驱动,故意生产违规产品。另一方面,公告审批、合格证的签发工作有时难免存在疏漏,导致公告本身违规,进而按违规公告生产的机动车流向市场。最后,是国家层面管理制度设计的需要。主管部门通过公告管理允许企业批量生产、销售机动车,但不是逐车检查验收,只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增加比对公告环节,查看实车是否与申报的信息相一致,才能守住最后一到关口,实现监督管理工作的闭合回路。

6.2要明确公告比对的批次

要正确理解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文件中关于“各地公安機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最新公告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含义。在2018年10月份之前,对于存在多个均在有效期内公告批次的公告而言,需按以下原则选定公告批次:

(1)《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发证日期(即出厂日期)应大于等于车辆制造日期,发证日期和车辆制造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没有特别要求,车辆制造日期与实际车辆铭牌上的日期应保持一致。

(2)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签发日期应大于等于告的生效(发布)日期。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新产品、产品更改、产品扩展的公告,其公告生效日期等于公告发布日期;产品勘误的公告,其公告生效日期等于勘误产品上次的公告发布日期。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签注日期应不晚于公告的停止生产日期,并且车辆销售发票日期应不晚于停止销售日期。

在符合上述条件情况下,如果存在多个批次公告,应选取合格证技术参数信息、实车外观与公告的技术参数和照片相符的公告批次进行比对。需要说明的是,2018年10月通过系统升级,在查验岗扫描合格证后,系统会自动选定公告批次,不存在人工选定的可能。

6.3要明确公告比对的内容

首先,要明确比对的标准。这是公告比对的关键。因为客观上公告、实车和合格证均存在违规的可能,所以既要比对三者之间的一致性,又要比对三者是否符合GB 7258、GB 1589等国家标准。也就是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是比对的基本准则。其次,比对形式是否合规。比如改装车使用了不允许使用的底盘;两轮摩托车公告参数中出现了“载质量”;侧三轮摩托车中出现了“三轴”;号牌板架出现了“翻转现象”;公告照片防护装置不合格、反光标识不合格等。最后,比对具体数据是否违规。重点比对车辆产品尺寸及质量参数是否符合GB 1589等相关标准,比如外廓尺寸、货厢内部尺寸、轴距、轮距、前悬/后悬是否在公差允许范围之内;比对公告中照片所包含信息与实车是否一致等。

7关于违规公告的处理问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通过比对公告、实车查验发现车辆产品不符合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未列入公告、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等情形的,应复印留存车辆、违规部位照片、合格证等资料相片,取证后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要求,详细记录具体信息,并录入机动车登记信息系统并逐级上报。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已列入“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库”车型的车辆要按照《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严格查验,重点核查。对确属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已进行整改,不存在违规情形的,应排除嫌疑后予以办理注册登记。

参考文献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5月22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

[2]公安部关于按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办理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6月14日,公交管【2001】9 4号.

[3]关于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年10月18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4]关注汽车产品公告的五大问题,2007年1月15日,专用汽车[J],张筱梅.

[5]关于严格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的通知,2014年6月13日,公交管【2014】196號.

[6]浅析国家对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管理,2017年5月15日,轻型汽车技术[J],井泉,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7]汽车公告管理及相关要求,2017年5月,耿磊.

[8]机动车登记系统应用,2009年11月,是建荣.

猜你喜欢

公告规范化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高血压患者中开展规范化管理的应用效果
重症疾病患者抢救中应用规范化急救护理的价值
分析规范化介入护理配合在TAVR手术患者中的应用
规范化产科超声检查对胎儿先天畸形的诊断价值
规范化护理告知在产科新生儿护理中的应用
沪深一周重要公告
沪深一周重要公告
沪深一周重要公告
沪深一周重要公告
沪深一周重要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