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付款条件下国外出口商晚发装船通知案例探讨
2019-09-19李雪莲
对外经贸实务 2019年8期
李雪莲
摘 要:在以FOB或CFR贸易术语成交的进出口业务中,装船通知是进口商办理接货及投保的重要依据,也是《2010通则》中规定的出口商基本义务之一。出口商晚发装船通知不仅要继续承担可能发生的货物损毁或灭失风险,还可能因此被进口商主观拒付或索赔。本文将通过一则信用证付款条件下国外出口商晚发装船通知、导致国内进口商投保时货物已经出险无法购买保险的案例,从风险承担及付款责任两个方面探讨进口商对出口商晚发装船通知问题的应对及防范办法,希望能给进口商带来一定启示,保证其在进出口贸易中的合理利益。
关键词:信用证;付款条件;装船通知;贸易术语;欺诈
在以FOB或CFR贸易术语成交的进出口业务中,装船通知通常是进口商在买卖合同及信用证中要求的单据之一。如果对装船通知条款约定不当,一旦货物在出口商晚发装船通知期间出险,进口商不但无法实际收到货物,也会因未及时投保而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赔偿。尽管出口商违约在先,但是只要其交单满足信用证要求且不存在单据欺诈,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进口商也必须先行偿付开证行代付的信用证款项,进口商的合理利益从而损害。
一、案例导入
国内某进口商与国外某出口商以CFR贸易术语(受2010通则约束)达成一笔金额12万美元的的进口交易,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合同签订后,进口商以申请人身份委托国内某知名银行作为开证行通过SWIFT开立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受UCP600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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