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本原则实践贯彻中的不足与完善
2019-09-18杨淑雅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9年7期
杨淑雅
刑法基本原则对司法实践的价值,集中体现为对司法办案的指导,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我就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贯彻中的不足及完善路径,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刑法基本原则实践贯彻中的不足
(一)罪刑法定原则
由于有些刑法条文只设置命令性规范而未规定惩罚性规范,导致对违反刑法的此类行为不能被追究,严重制约了刑法惩治犯罪功能,影响了刑法作为最严厉惩治规范的权威性。如《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到刑法处罚不得隐瞒”,但是对隐瞒不报的,该条文却没有规定惩罚性规范。“无刑罚则无犯罪”,由于立法条文本身对罪刑设置模式不完善,导致对隐瞒不报的行为不能被追究。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是刑事和解的冲击。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从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司法机关鼓励当事人之间进行刑事和解。對达成和解的,可以依法不予批捕、不起诉;反之,没有达成和解的,则往往被起诉、判实刑。但刑事和解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比如轻伤害类案件中,由于缺乏统一赔偿标准,导致个案的赔偿数额不一,少的2万,多的则50万甚至更多。二是罚金刑的影响。刑法分则中有许多条款都有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但是罚金刑缴纳与否反映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如果家庭条件好的,能够将那就能够交得起罚金的,将获得从轻处罚,不能够缴纳罚金,有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而经济原因就有可能造成适用刑法上的这种不公平、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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