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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金融创新视角探索农村产权融资法律制度

2019-09-17马洋

山西农经 2019年11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金融创新融资

马洋

摘 要:基于金融創新视角,探索农村产权融资法律制度,明确农村产权融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具体的调整建议,希望为关注此话题的人提供参考。

关键词:金融创新;农村产权;融资;法律制度

文章编号:1004-7026(2019)11-0149-02         中国图书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随着农业生产现代化的推进,农村产权融资和融资法律制度等相关问题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在金融创新视角下,农村产权融资法律制度的建立对农村产权融资产生了一定的阻碍,加大了农村产权融资的难度,因此要高度重视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整改方法。

1  农村产权融资受法律制度限制

1.1  抵押难

我国对农村产权具有明确的法律制度规范,明确要求农村土地在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进行转让,但转让后的农业土地一般不能改变农业用途。法律的限制使得农村土地和宅基地很难进行抵押,办理农村宅基地抵押的机构也相对较少。

1.2  缺乏完善的价值评估体系

将农村产权进行抵押时,需要对该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农村产权受地域、用途、自然条件、交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对产权的评估相对复杂,而且目前我国仍然采用“一权一论、一块一定”原则,在价格评估方面缺乏明确的评估体系,使得评估的结果不准确。

1.3  流转范围受限

“三权分置”背景下,农村产权流转的范围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在农村产权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限制下,产权流转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例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进行转让,使得流转范围被限制在行政村和乡镇内[1]。

1.4  缺乏改革动力

近年来,针对农村产权推出的试点改革政策仅适用于解决农户利用农村产权进行贷款方面的问题,在具体的制度改革与产权融资方面还缺乏一定的改革动力。

2  基于金融创新视角下的农村产权融资法律制度分析

2.1  农村产权抵押问题及改进建议

我国《物权法》对农村土地承包作出了明确规范,其中第184条明确规定了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第180条提出建筑物及其地上附着物可以用于抵押。其中地上附着物是指农村土地上的农房,如果农房可以用于抵押,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用于抵押,该项法律本身存在立法意旨不明的问题,采取的是房地分离原则。在农村产权抵押过程中,一般通过农房抵押进行融资,《物权法》中规定的农村宅基地抵押在一定程度上将土地与地上房屋进行“捆绑”,使得农村房屋无法单独进行市场交易,给农村房产融资带来较为严重的影响。要想有效解决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就要取消对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相关限制,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农民可以用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和担保。根据农村产权抵押政策对《物权法》和《金融法》等相关条例进行修订,取消农村产权中使用权的抵押限制,改用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作为抵押。一方面,满足了农村集体制要求,将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抵押的群众也没有丧失其集体制成员的身份,维持了我国农村集体制制度。另一方面,农民本身不会丧失对土地的承包权,在法律的保障下,实现了较为完善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2]。

2.2  “三权分置”问题及调整建议

我国在农村产权相关制度的推动下,从“二权分离”发展到“三权分置”,使农民拥有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得到了有效分置。但目前,对“三权分置”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很多农村产权和承包所有权仍延用“二权分离”制度,不利于对农村产权进行合理利用。如果权属证明不具备法律效益,产权抵押标准不够清晰,那么农村产权的流转和抵押等融资性作用就很难受到法律保护,为产权融资留下了较多隐患。此外,在出台农村产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要进一步明确规范“三权分置”的具体法律制度,例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定义“三权分置”的法律定义,在《土地管理法》中提出与“三权分置”相关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具体内容,这样才能在农村产权发生抵押、流转的过程中,参考“三权分置”相关条例对事件进行界定与管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农村土地进行转让,发挥“三权分置”在农村产权融资方面的作用[3]。

2.3  农村产权流转问题及政策调整建议

现阶段,《土地承包法》对农村产权流转相关内容作出了司法解释,要求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具备农业经营能力,即农村产权承包人员能够利用这块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目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农村产权流转还存在较多限制,导致农村产权流转的范围不断缩小,市场交易率不高,对农村产权流转形成了较大阻碍。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适当放宽对农村产权流转的限制,并为农村产权流转提供明确的市场法制体系。①取消对农村产权流转中对受让方的限制,取消对受让方已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规范,尽可能让农村产权流转受让方的使用范围扩大,使农村产权流转的成功率不断提升。②由政府部门出面为农村产权流转创造市场,让更多需要流转产权的农户与受让方在政府提供的产权流转市场下进行流转交易,为农户搭建农村产权流转信息、价格评审机制、市场规范等相关咨询平台。这样可以增加农村产权流转的成功率,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完成,可以保障产权流转的合法合理性。③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主体与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以保护双方的权益。

2.4  尽快落实农村产权具体实现形式

针对农村产权缺乏改革动力的问题,应尽快落实与农村产权相关的、具有长期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对农村产权融资作出明确规范与约束。可以根据近年来国家的具体政策方向、土地政策和农村集体制的发展趋势等进行规范。尽可能拓宽农村产权的处理范围,使农村产权融资发展能够紧跟金融创新的脚步,解决农村产权抵押和流转问题,使农村产权融资快速发展。此外,还应对农村产权融资体系进行完善,其中包括农村产权的各类手续办理、合同拟定、抵押物权等级、所有权转让等内容,规范与管理农村产权融资过程,使产权融资受法律和政策保护。

3  结束语

目前,由于受法律制度的限制,农村产权融资存在抵押难、价值评估体系不完善、流转范围受限、缺乏改革动力等问题,通过对农村产权抵押、“三权分置”、产权流转和产权具体实现形式等问题进行调整和改进,使我国农村产权融资在金融创新视角下得到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中心支行课题组,李玉辉,李洋.金融创新视角下的农村产权融资法律制度研究——基于农村   “两权”融资实践引出的法律问题研究[J].西南金融,2018(2):63-70.

[2]李宏伟.农村产权融资的出路[J].中国金融,2015(8):88-90.

[3]覃建生.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法律制度问题探析[J].广东科技,2014,23(22):189-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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