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绿色化”中环境规制方式的选择
2019-09-13李斌锐澳门科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18级博士
世界环境 2019年4期
■李斌锐 澳门科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18级博士

交通运输企业“绿色化”指交通运输企业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代替传统型交通工具,有利于减缓大气污染,提升环境质量,是实现“绿色交通”的重要举措。但是由于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相比于传统型交通工具造价高、成本大,交通运输企业并不会自发地更新交通运输工具并使用环保型交通工具,由此,需要选择运用相应的环境规制方式对其进行促进。
在环境规制变迁的进程中,可以将环境规制分为三代。第一代环境规制即命令控制型的环境规制,例如《节约能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由法律条款可以看出,第一代环境规制功能止步于“不违反”,无法促使企业寻求环境问题的最优解,因此,第一代环境规制方式仅能使得企业在一定标准范围内使用交通运输工具,并不能促使企业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
随着第一代环境规制自身缺陷的大量暴露,产生了第二代环境规制,其选择运用市场与经济激励机制为规制方式引导企业实施减轻环境负荷的行为,其中环境税和许可权交易可以被认为是第二代环境规制的核心组成部分。从理论上讲,环境税能够起到激励企业更新交通运输工具并转而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的作用,由此,许多学者提出了运用环境税促进“绿色交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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