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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374-2019《 电子防盗锁》标准重点条款及检测常见问题解析

2019-09-13公安部检测中心左鹏

中国安全防范技术与应用 2019年4期
关键词:条款报警标准

■ 文/公安部检测中心 左鹏

关键字:电子防盗锁 标准 技术要求

1 引言

电子防盗锁是以电子方式识别、处理相关信息并控制执行机构实施启闭且达到规定安全级别的锁具。2001 年12 月,公安部发布了GA 374-2001《电子防盗锁》,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规范了电子防盗锁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促进整个行业向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方向发展。随着电子技术、物联网、生物识别等新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更多的技术被应用在电子防盗锁中。新的功能和技术在带给人们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GA 374-2019《电子防盗锁》便诞生在这样的背景下,与GA 374-2001 相比,新标准在安全性和功能性方面有了显著变化,更加关注电子防盗锁在各种应用场景中的使用情况。

GA 374-2019《电子防盗锁》于2019 年发布实施,将成为业内产品检测的重要依据,我中心也将继续开展此类产品的检测工作。但对比现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有一部分厂家的产品须经过整改才能通过检测,而这些问题又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一定的共性。本文将就存在差异的标准条款进行逐一解读,并对检测常见问题作出列举分析,希望能够帮助更多企业顺利通过检测。

2 重点条款解读

2.1 分级和分类

本条的标准条款为“按信息保存、事件记录、锁舌伸出长度、主锁舌抗轴向静压力、主锁舌抗侧向静压力、钩舌/爪舌强度、手动部件强度、锁扣盒(板)强度、防机械技术开启、理论密钥量、差异交换数和互开率,将产品的安全级别由低到高分为A、B 两级。”其中B 级要求高于A 级,且全部要求均达到B 级才可以为B 级,有一项未达到B 级只能是按照A 级项目进行全部测试。

“按环境试验的严酷等级,将产品的环境适应性等级由低到高分为Ⅰ、Ⅱ级。”II 级要求高于I 级,主要体现在高、低温试验、盐雾试验中,I 级更适用于室内环境中,II 级适用于直接暴露在户外的环境中。

按照使用方式分为“单机型电子防盗锁、联网型电子防盗锁”。根据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单机型电子防盗锁指“不具有与远程终端进行开锁信息在线交互的电子防盗锁”;联网型电子防盗锁指“能够与远程终端进行开锁信息在线交互的电子防盗锁”。

在申请检测的环节,需要生产企业明确自有产品的分级。检测中,这三个分级、分类相互独立,互不产生影响。

2.2 外壳防护等级试验

本条的标准条款为“电子防盗锁的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GB/T 4208-2017 中IP52 等级的规定。”原有标准是要求识读装置外壳防护等级达到IP50,新标准要求整个电子防盗锁达到IP52。

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加入了对防尘防水的要求,目的是防止粉尘或水滴意外进入电子防盗锁内造成部分功能丧失或性能降低。GB/T 4208-2017 中关于2 级防水的试验方法是,当外壳的各垂直面15°范围内倾斜时,垂直滴水应无有害影响。这项检测对面板没有完善密封的电子防盗锁来说是不容易通过的。试验后,如果关键机械、电子部件处有水迹则为不符合要求。

2.3 事件记录试验

本条的标准条款为“应能在电子防盗锁本体上对开锁、用户添加或删除等操作生成相应的事件记录,并应能对事件记录进行查询,记录内容至少应包含时间、用户、事件类型等信息且B 级电子防盗锁在开锁记录信息中还应包含数字钥匙和/或PIN 钥匙和/或生物钥匙的唯一性信息。事件记录的存储数量A 级应不少于32 条,B 级应不少于500 条。”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单机型还是联网型都需要保证事件记录要存储在电子防盗锁本体上。如果联网型只在远端存储事件记录而锁具本体没有记录是不符合本条要求的。比如样品可以在检测开始时,在远端APP 上没有任何事件记录内容,当远端和锁具进行通讯,可以下载出500 条的记录内容就能完成检测。还需要事件记录内容的种类完整,包含但不限于时间、用户添加、用户删除、开锁、报警等信息。B 级锁在此基础上需要有指向性唯一的钥匙使用记录,比如具有用户A 的第1 号指纹在某时开锁、或用户C 的密码等在某时开锁的记录。如果记录只标注用户A在某时开锁,是不符合标准中B 级的要求。

2.4 胁迫报警试验

本条的标准条款为“具有胁迫报警功能的联网型电子防盗锁,在本体上输入胁迫信息后,应能向远程终端发出胁迫报警信息,同时在本体上不应有报警提示,且应能正常开锁。”

本条条款是作为联网型电子防盗锁的可选检测项目,不具有胁迫报警功能的联网型电子防盗锁是允许的。要求在验证用户的胁迫指纹或密码等方式开锁时,电子防盗锁是能正常开启并且在锁本体上没有报警。该功能是模拟用户被人胁迫开门,为了保护用户安全,是不可以在锁的本体上产生报警,这是为了防止当场产生过激行为。但是在远端有报警,可以通知相应人员展开救助行为。

2.5 高温试验

本条的标准条款为“I 级:温度552℃、持续时间4h,电子防盗锁处于工作状态。试验后各项功能应正常。II 级:温度702℃、持续时间4h,电子防盗锁处于工作状态。试验后各项功能应正常。”在实际检测中,会在高温试验结束后,逐一对所有开锁方式进行测试,确认功能正常与否。

本项试验主要检测的是电子防盗锁在高温环境下的工作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产品采用锂电池供电,会出现部分采购的锂电池出厂自带高温保护,在特定温度下会自动断电停止供电。如果本项试验不满足,即使其他试验都能够通过,产品也不能被认为是符合要求的。

2.6 错误操作报警功能检验

本条的标准条款为“采用未授权的数字钥匙和/或PIN 钥匙和/或生物钥匙在5 min 内连续错误输入次数达到制造商文件中规定的次数时(次数范围:1 ~5),电子防盗锁应能给出报警提示和/或发出报警信息,同时电子防盗锁应能自动进入无效输入状态,且无效输入状态应至少持续90 s。”

本项检测需要注意的是,当不限于一种身份验证错误操作累计连续5 次时,电子防盗锁要给出1 个与平时错误操作提示不一样的声/光报警指示,并且至少90s 无法进行身份验证开锁。联网型电子防盗锁需要在远端有相应提示。有些产品只能在单一验证方式操作连续实施五次后,锁死防护面的可操作部分,是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需要在多种验证方式累计5 次错误时,锁死防护面的可操作部分,才是符合标准要求的。

3 检验项目变更情况

新版标准与旧版标准相比,增加并修改了部分检验项目,相关情况见表1。

与此同时,删除了旧标准中信息识别卡抗弯曲特性、信息识别卡抗扭曲特性、密钥量、防复制、防水、防污染、过压运行、防破坏报警功能、非正常操作和过流保护等检验项目。

表1 GA374-2019《电子防盗锁》增加及修改检验项目表

4 结语

本文对GA 374-2019 《电子防盗锁》标准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阐述,对重要的条款及其判定方法做了解读。GA 374-2019 《电子防盗锁》标准的实施将更好地规范产品质量,督促生产企业提高技术水平,让广大消费者可以使用到功能和性能更加完善的技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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