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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前置程序

2019-09-12贾世麒

大经贸 2019年7期

贾世麒

【摘 要】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由于民诉法制定的历史原因,目前围绕案外人针对执行这种具有天然强制性的公权力行为,存在多种执行救济手段,但彼此之间在实践中呈现出无所适从,任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程序和严格当事人的程序选择的处分权利共同存在,总的而言一种混乱的局面。对民诉执行程序进行蠲削烦苛的工作势在必行,尤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前置程序的存废为焦点。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执行异议 前置程序

审视当前的民事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审查程序,以“阑尾”以阑尾类比最为合适,原因在于“阑尾”于人体生理构造之作用实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地位和作用相似。阑尾乃无用且累赘之人体构造,抛弃医学上对阑尾的精确定义,以一般人的角度进行认识,人的阑尾乃消化系统中盲肠的凸起,在消化过程没有任何作用,且管腔狭窄,容易滋生细菌病毒,引起耳熟能治的阑尾炎。而前置程序乃为法律强规定的必经程序,除非当事人违反当事人诚信义务之原则,民诉执行案件的异议是必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的,在案外人提请执行异议时,实乃无故之讼累,如人之阑尾,非为消化系统作贡献,而实乃病毒细菌藏污纳垢之所,长此以往,民事程序的公平与效率之价值,实在难以圆满。

1 民事诉讼有关执行程序规定的历史发展脉络与运行情况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定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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