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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二):用药咨询、用药教育、药学查房、用药监护、居家药学服务

2019-09-10

中国药房 2019年24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

编者按:药学服务是指医疗机构药师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优化患者治疗效果和节约治疗费用而进行的相关服务,旨在发现和解决与患者用药相关问题。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学服务管理,保障药学服务质量,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

2018年10月,中国医院协会药事专业委员会在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4 430家医疗机构进行了调研,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编制架构。经向中国医院协会申请并通过立项,2018年12月成立由中国医院协会药事专业委员会牵头,北京积水潭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宣武医院、北京友谊医院、上海长海医院6家医院为组长单位,以及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等22家医院为参编单位的《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编写组,联合起草本规范。经过两轮广泛的征求意见后,最终形成《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本规范包括1个通则和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药学查房、用药监护、居家药学服务8个分册,并于2019年10月31日发布。

药学服务规范的编制,围绕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工作中的组织与制度建设、人员资质管理、服务范围、信息管理,开展各项服务项目内容及要求、服务过程、服务质量控制与评价改进等内容,旨在为医疗机构药师的药学服务提供规范的药学服务总体要求。

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二):用药咨询、用药教育、药学查房、用药监护、居家药学服务

中国医院协会药事专业委员会《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编写组

中图分类号 R951;R95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1-0408(2019)24-3313-12

DOI 10.6039/j.issn.1001-0408.2019.24.01

Medical Institution Pharmaceutical Service Practices(Part Ⅱ): Medication Consulting, Patient Education,Pharmaceutical Ward Round, Pharmaceutical Care, Home Pharmaceutical Care

China Hospital Association Pharmaceutical Affairs Committee Medical Institution Pharmaceutical Service Practices Writing Group

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 第4部分 用药咨询

关键词 医疗机构;服务规范;用药咨询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條 为规范医疗机构开展用药咨询工作,保障用药咨询工作质量,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用药咨询,是指药师利用药学专业知识和工具向患者、患者家属、医务人员以及公众提供药物信息,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交流与用药相关问题的过程。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本规范通则中相关要求,建立适合本机构的用药咨询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

第四条 医疗机构从事用药咨询工作的药师应符合本规范通则中相关“人员资质”要求,应具有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 用药咨询药师应掌握本机构常用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适应证、禁忌证、药理作用、药物-药物及药物-食物相互作用、主要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掌握药品不良反应识别、评价和上报流程;掌握特殊剂型药品的使用等技能;掌握常用医药工具书、数据库和软件等的信息检索方法。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设立用药咨询场所,并公示用药咨询联系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配备具有独立空间的用药咨询室。

第七条 医疗机构用药咨询室或相关咨询场所,应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配备用药咨询必备的材料,如常用医药工具书、数据库、软件、药品使用教具及用药宣教材料等;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宜配备用药信息自助查询终端。

第二章 用药咨询实施

第八条 用药咨询服务对象可包括患者、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和公众等。

第九条 用药咨询药师提供用药咨询的方式可包括面对面咨询、电话咨询和互联网咨询。

第十条 用药咨询内容可包括药品的名称、用法用量、疗效、用药注意事项、药物间相互作用、贮存方法、药品不良反应识别及处置,以及特殊剂型指导、患者用药教育和疾病的预防等。

第十一条 用药咨询药师提供用药咨询服务时,应根据咨询问题及服务对象的不同,进行有针对性地解答。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规范的用药咨询服务流程,包括接待咨询者、询问咨询者需求、采集用药史及相关病史、分析评估、及时回答咨询者问题。原则上,用药咨询药师应在当日完成用药咨询服务;对于复杂问题、特殊问题,可在征得咨询者同意情况下,择日回复。

第十三条 用药咨询药师在提供用药咨询服务时,应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记录,记录方式包括电子记录和书面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咨询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药品名称、咨询问题、解答内容以及参考依据等。用药咨询记录表可参见表1。

第十四条 用药咨询药师应定期对咨询记录进行总结分析,分享代表性案例。

第三章 质量控制与评价改进

第十五条 用药咨询药师应按照以下原则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要求;

(二)保护患者隐私;

(三)从专业角度对咨询问题进行专业分析及评估;

(四)拒绝回复以患者自我伤害或危害他人为目的用药咨询;

(五)对于暂时无法核实或确定的内容,应向咨询者解释,需要经核实或确定后再行回复;

(六)如用药建议与医师治疗方案不一致,应告知患者与医师进一步沟通,明确治疗方案;

(七)对超出职责或能力范围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转诊或告知咨询去向。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宜根据用药咨询开展情况,逐步建立用药咨询标准问题解答数据库,规范用药咨询工作。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指标,可包括:咨询解答是否准确、及时,咨询记录是否完整、清晰,有无咨询汇总报告、分析记录和反馈整改方案。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定期检查用药咨询工作,收集临床科室、患者等对用药咨询的建议和意见,进而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持续改进方案,提升用药咨询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 1 ]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Z].2018-11-21.

[ 2 ] 中国药师协会患者教育工作委员会,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药师提供互联网科普与咨询服务的专家共识[EB/OL].(2018-08-15)[2018-12-24]. http://www.clponline.cn/info_show.asp?infoid=573.

[ 3 ] 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医药知识管理专项基金专家委员会,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等.中国药学服务标准与收费专家共识[J].药品评价,2016,13(14):8-15、24.

[ 4 ] 北京市医院管理局.用药咨询中心建设工作方案[EB/OL]. (2014-01-28)[2018-12-24]. http://www.bjah.gov.cn/ypcg/yxgl/201401/t20140128_709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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