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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2019-09-10田虹翟晓飞王艺筱

派出所工作 2019年3期
关键词:规则

田虹 翟晓飞 王艺筱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公通字〔2018〕41号,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则》”),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执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公安部《规则》”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主要内容等介绍如下。

一、制定背景

电子数据是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不仅是网络犯罪案件,越来越多的传统刑事案件也需要电子数据取证。在执法和司法实践推动下,在公安机关打击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取证经验基础上,我国刑事司法领域逐步建立起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体系。2012年以前,大多数对电子数据的规定仅仅局限于鉴定的范畴,极少有文件提及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的问题。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实践过程中,多将电子数据转化为其他证据类型使用。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确立为法定证据类型,从根本上确立了电子数据的独立证据地位。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其中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对电子数据审查判断的最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以下简称“两高一部《意见》”),其中专设一章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以及专门性问题的认定若干原则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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