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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小视频平台的监管及创想

2019-09-10唐悦淞李心怡王嘉伟

科学导报·学术 2019年35期
关键词:小视频主播内容

唐悦淞 李心怡 王嘉伟

摘  要:网络的发展令人侧目,然而飞速发展的背后制度的缺失,就会导致诸多问题发生。近几年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兴起,低俗视频影响恶劣、巨额打赏屡见不鲜、擅自跟风模仿事故频发。究其原因不仅是网民的自我管理问题,还有作为主管这些视频的平台在巨大商机面前是否全方位的尽到了企业监管的职责。想要长远的发展,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制度的滞后性势必会造成一些不可估计的后果。本文从平台监管方面;平台制度方面;以及直播视频管控方面提出方案以规制网络平台环境。希望各平台做好自我监督同时也开放公众监督渠道,让全民都能在健康的网络环境下办公娱乐。

一、直播小视频平台

直播小视频平台是由不同年龄、不同社会地位、不同兴趣爱好和不同需求的人们共同参与的一种休闲娱乐平台,直播小视频平台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与参与,可以说是家喻户晓,像抖音等其他平台还有很多公众人物参与。直播小视频平台主要是由直播和小视频组成,大家可以在上面分享自己的创意、特长和生活琐事等等,很多人在上面找到了快乐并且得到了放松,随着直播小视频平台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问题也浮现出来,发展的越快我们会发现出现的问题越多,也让很多人担心起来,望而止步,所以直播小视频平台要想走的更远发展的更好就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和平台管理者加强管理。

二、直播小视频的隐私权

对于公共场所是否具有隐私权颇有争论,但学者一般持肯定态度,尽管法律对公共场所隐私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其保护却是必不可少的。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直播侵犯隐私权的现象也越发频繁,如:2018年的熊孩子直播暴露了其母亲换衣服全过程,小女孩不小心直播母亲洗澡等等。但是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法律的规制是相当匮乏。虽然很多规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其传播的内容、弹幕、评论等进行监管。[1]但是当网络直播真正侵犯到当事人的隐私权时该如何操作,仅仅可以依靠《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但只是针对事后的补救措施,如果真的想做到净化网络,提高网络质量,我们最应做的预防,预防侵犯个人隐私的视频流露出来。而现在并没有很明确的法律针对预防作出很好的规定。这是目前网络直播小视频平台发展所欠缺的。

三、直播小视频的安全性

据报道,今年有一位陕西西安的8岁男孩因在某知名短视频平台上看到了一个“胶带粘门”的整蛊视频,遂用此来恶搞自己6岁的弟弟,造成弟弟绊倒摔伤。经了解,在一些短视频平台上,经常看到不少用户分享高难度动作瞬间的视频,也有趁人不注意抽凳子整人或者用刀背劈红酒等可能致人受伤的视频。普通人模仿短视频,无论是引发悲剧、闹剧还是纠纷,首先说明模仿者不够理智,为了好玩或者为了利益,忽视了模仿的风险。所以毫无疑问,一旦模仿短视频受伤,模仿者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模仿者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由于没有尽到自己的监护责任,应当对未成年人受伤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可知,只有年满18周岁才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18周岁以下的人是不能完全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他们需要监护人进行看管,所以发生此悲剧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是有责任的,没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良好的教育,没有很好的告知其这种行为的危险性。

但这不能代表直播平台毫无责任,根据2016年实施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類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短视频平台具有分级分类管理义务和内容审查义务。现在虽然直播平台增加了风险提示系统,但至今因模仿发生的危险事件还未杜绝,这说明其管理工作还不到位。

模仿小视频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直播平台和监护人都难辞其咎,内容审查不严,风险提示不到位,分级分类管理不到位以及缺少对未成年人有效保护等。因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剧情“绑架烤羊”游戏,江苏两名儿童被点燃的竹叶严重烧伤,动画公司被判担责15%,成为一起典型案例。这对于短视频平台,也是一种警示。

目前还没有看到有哪位受害者通过司法渠道进行维权,因为能依据的法律太少,无法得到合理的索赔,以至于很多人利用社会舆论来维权,但我们是法治社会,显然再这样下去会使越来越多的人对法律失去信心,对直播小视频平台失去信心,这对直播小视频的健康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四、直播小视频的法律问题

1.版权

现在直播平台最流行的就是模仿秀了,无论是音乐、舞蹈或者影视,大家都纷纷效仿,但并没有人考虑过自己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这说明网友们的法律意识不强,直播小视频平台监管不到位,这将成为阻碍直播小视频平台长久发展的一大隐患。[2]

2.诱导消费

更有甚者利用网络直播进行传销,诱导消费者不理性消费,这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这种现象的泛滥也恰恰说明平台的监管力度和法律的法规不到位,才会使这些违法乱纪的人走法律和制度的边缘。我们经常能看到“某未成年人在直播平台上打赏给主播巨额金钱”之类的新闻,为什么会有越来越多的这种情况发生。事情的责任也不能全归咎于未成年人,家长、直播平台和主播、监管部门三方面都难辞其咎。

首先,可以看到,基本上这些未成年人大多是与父母交流过少,父母基本上都在外奔波赚钱,忽略了对孩子的教育和沟通,而现在网络和手机又非常的便利普及,未成年人接触到网络的年龄也越来越小,对网络上新奇的事物没有区别好坏的能力,并且这些未成年人都对钱没有一个量的认识,这是父母教育的失败。

其次,是直播平台和众多主播,主播平台对于从事网络主播几乎没有任何岗位要求,只要你吸引眼球,这些主播无所不用其极,甚至与法律打擦边球,网络主播和直播平台没有自律。

最后,现在国家无相应直播行业规范,也无对应的管理部门,公安、网信、文化、广电、工信等部门似乎都能管,而又都不能完全管,同时由于网络直播的“信息实时传播”特征,导致内容监管难以及时发现、全覆盖。

随着直播平台上未成年人群体日益增多,事先防范重金“打赏”行为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我国《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相应条款规定,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发生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不相适应的合同,又没有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是无效的。一个十岁小孩子给主播送出几千甚至几万元的礼物,显然与其智力是不符的,钱是应该可以退回来的。但现实情况非常麻烦的是,想要把钱要回来家长必须举证证明刷礼物的行为是孩子自己操作的,即使家长可以举证是孩子自己操作,由于家长自己没有尽到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也会判定家长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的,也就是说钱想全都退回来是不可能的。我们应尽快完善法律,不给任何一个不怀好意的人留下空子。

3.知识产权

有很多原创直播小视频没有火,反倒是模仿的视频火了,这无非是对原创者知识产权的侵害,直播小视频平台因对原创视频加以标注,从而做到保护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网络直播内容如果想要依据著作权法的保护,则直播内容必须达到著作权法中“作品”的标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作品应当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且具有可复制性与独创性。

首先,就作品来说,网络直播具有很强的即时性的特征,但直播内容本质上仍以“信号”的形式存在,这些视频通讯信号在传播的同时也可通过技术方法进行保存回放,目前许多网络直播平台(如“斗鱼直播”)向用户提供的回放功能及录屏功能也体现了这一点。所以网络直播内容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要求的“可复制性”的标准。

其次,对于直播内容是否符合“独创性”的作品标准,长期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意见不一。根源在于我国著作权法对于独创性标准长期缺失,网络直播内容良莠不齐。从独创性标准来说,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此做具体规定,世界各国的标准也高低相异。我倾向于“独创性应当以最低限度为标准”的观点,即作品应当源于独立创作、是一种智力创造并具有最低限度的创新性。从直播内容本身来说,网络直播在产生之初,往往采用简易摄像头,单一的录制各主播的聊天内容,画质不清晰,过程也较随意,不具有创新。 难以认定为符合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最基本要求。近年来,随着技术的进步催生了直播产业化的发展以及观众审美要求的提高,网络直播实质上已摆脱了机械式的直播模式,从内容创作、场景安排、镜头切换、语言运用、声像搭配等方面均体现出一定的创造性。以游戏直播为例,不仅展现玩家的游戏技巧,也通过解说、切换镜头等方式表达出游戏的画面美感与解说人的思路;综艺直播中,主播的表演不仅呈现出相当的专业水准,还往往具有独具特色的内容;新闻直播中,主播对于新闻的选择及新闻的评论均具有创作性特征主持方式各不相同。此种直播内容应当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3]肆意模仿或改变无非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一种侵害。

五、建议

(一)我们不仅要保护观看者的合法权益,也应保护发布者的合法权益。

直播小视频平台会因为网民们的举报并在发布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删除视频,这侵犯了发布者的合法权益,直播小视频平台应站在客观角度上分析和筛选视频,并在删除视频前告知发布者让其进行修改或者自行删除,如果发布者无理拒绝官方平台再对其视频进行删改。我们不但要保护观看者更要保护发布者,这样直播小视频才能更好的长久发展。有些网民基于自己的偏激想法和不正确的价值观对视频进行举报,平台官方应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上进行审核不应盲目的对其视频进行删除,这样侵犯了发布者的著作权保护也对发布者的心里和精神上造成了不可磨没的伤害,也会使更多的发布者而对平台失去信心,这样不利于直播小视频平台的健康长久的发展。

直播小视频平台应该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及时告知,若对方一意孤行不听劝阻,平台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其视频进行删除,严重者予以封号惩罚。对于诱导消费严重者平台应及时与网监局和公安部门进行举报沟通,避免更多的人深受其害,同时应实施封号,删除视频等措施。

(二)关于登录限制

如今是网络时代,观看直播小视频的网民小到咿呀学语,大到步履蹒跚,每个年龄段或者每个人的生活习惯或者每个人的生活层次不同对直播小视频的需求也各不相同,目前还没有直播小视频平台对视频进行系统分类,这样使网民不能够更好地、更有效的搜索到自己想看的视频。分类不系统也是造成未成年人因模仿而发生危险的原因之一,直播小视频平台可将视频按照年龄段、原创和不同的内容等进行分类。好的系统的分类可以有效地防止因模仿的危险事件再次发生。为了更有序的对直播平台管理,我建议开设以下功能:

1.登录强制(实名制)

前提:观看者有观看设备。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类

将一些积极引导类的视频加入其中,为其树立正确价值观。具有危险性和不适合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视频就可这样就可以不列入此类窗口,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其对危险行为的模仿,从而降低危险事件的发生率。不设置打赏途径以避免不必要的打赏损失。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类

对于一些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虽然他们的意思能力和识别能力有一些障碍,但是他们还能辨别部分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行为。为避免不必要损失增加麻烦,此类也无打赏途径。

2.宝贝模式(无父母监管情况)

前提:观看者无观看设备。

此模式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监护人陪伴下使用,父母可以对观看者年龄、视频内容和观看时间进行选择,直播小视频APP对视频进行筛选。

3.及时告知监护人

以上无论那种模式都需填写至少一位监护人的手机号码,若观看者对视频进行打赏、观看到了不良或者具有危險性的视频,直播平台需及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及时进行沟通疏导,避免一切具有危险性的事情发生。

六、总结

直播小视频平台应该完善其管理,采取多种防范措施,避免因模仿发生的危险事件再次发生,对于网络主播的违法以及不道德行为加以管制,网络主播的素质也是整治网络风气的重要环节,网络主播是网络直播小视频平台的重要组成元素,直播小视频平台应对网络主播定期进行素质培训并提高其法律意识。

良好的网络环境的整治是离不开国家监督的,国家应加强对网络直播小视频的监督,加强其监督力度,重重的给网络直播小视频的不法行为“一拳”,尽快出台先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监管和处罚机制,为平台监管提供一个强大而又可靠地肩膀,有助于平台进行管理,政府还应大力宣传法律意识,提高网民法律与自我保护意识,双管齐下,能够更加有效率的整治网络风气,政府还可以充分利用公民的监督权利,对举报属实对社会有利的公民进行嘉奖,调动公民的积极性,使网络主播的行为暴露在公众下,在公民的监督下网络主播迫于压力会时刻约束自己的行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根据调查可知,大学生在网络直播小视频软件的消费及使用中占最大比例,我们也可以从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入手,学校和教育主管机构应该对大学生及时进行思想教育,并对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学校可以请法律相关人士进行讲座,从而提高大学的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学校可以通过设立户外活动呼吁并督促大学生参加,使大学生远离网络虚拟世界,提高大学生身体心理健康发展,“少年强则国强”。重中之重还是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能辨别直播小视频的是非对错。

我相信良好的网络环境在国家、政府、平台和公民的共同努力下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  冯飞,张彬彬,《网络直播:想播就播》,《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

[2]  搜狐网,网络直播侵犯歌曲著作权,主播不再想唱就唱。

[3]  吕璐,《浅析网络直播中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与保护》

黑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直播小视频平台的监管及创想”

项目编号:201810235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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