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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吃“霸王餐”逃跑摔伤索赔未果

2019-09-10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37期
关键词:餐费医疗费高强

2018年4月3日凌晨,張军等6人在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某KTV唱歌后,到汉江路某餐厅吃夜宵。凌晨两点半左右,一行人就餐完毕,趁店员不备,6人并未结账就先后快速离开餐厅。老板娘王芳发现后立即出门追讨餐费,张军等人不仅不停下脚步,反而迅速分散离开。

因张军离王芳距离最近,王芳一路紧追其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并通知了丈夫高强。

高强赶到后,张军怕被抓,跑至松鹤路路口时摔倒受伤,高强也在追赶时摔倒。后警察赶到,让张军去医院治疗,并将王芳带至派出所接受询问。

张军住院11天,医疗费6848元。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出院后,张军将王芳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医药费。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军等人在被告店中就餐,就餐完毕后应主动支付餐费。但6人就餐后却不结账自行离开,主观上存在过错。

王芳发现张军等人未结账离开后,为维护自身权益,出门追赶,要求张军等人结账,但张军等人仍拒绝买单并分散走开,主观上更为恶劣。

王芳见张军等拒绝结账,先打110报警,后打高强电话,寻求多方救助,处置恰当,无任何过错。张军见高强追到,便欲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自己摔倒受伤,被告与张军无任何身体接触,没有侵权行为,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张军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40760.32元,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张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摘自《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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