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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五种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意见的答复方法

2019-09-10李乐

中国电气工程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专利审查专利法

摘要:2018年由于国家政策的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重拳出击,对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进行了着重审查。一时间审查意见如“秋风扫落叶”一般,扑面而来。笔者针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所下的审查意见,将其分为五种类型,进行了一一解答,并提出“五走、三推、两不动”的答复原则。

关键词:专利法、专利审查、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答复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专利的申请数量呈爆炸式增长,但是专利的质量却高低不平,良莠不齐。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3年,开始“重拳”整治专利质量以及专利书写规范。2018年由于国家政策的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重拳出击,对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进行了着重审查。一时间审查意见如“秋风扫落叶”一般,扑面而来。

1.答复原则

笔者针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所下的审查意见,将其分为五种类型,进行了一一解答,并提出“五走、三推、两不动”的答复原则。五走,即:根据审查意见去寻找下文中审查意见的类型,先“走上”一条合理的“道路”。三推,即:笔者将每一种审查意见类型,都分为三步推理法。专利工程师在确定审查意见类型后,便可按照三步推理方法,去书写意见陈述书。两不动,即:两个基本点,第一,申请文件技术方案已解决了所提出技术问题。第二,申请文件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专利工程师在书写意见陈述书时,一定要“咬定”这两点。因为实用新型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1] 。笔者将根据答复的基本原则,在下文中,一一讲解,愿读者与笔者共同观之。

2.五种类型的答复方法

2.1新颖性不足的答复

审查意见中出现新颖性不足,通常是因为申请人的申请文件违反了《专利法》的第22条第2款或者第22条第3款[1]。申请人所收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上,审查员通常会提供一个对比文件,借此指出申请人违反了规定[3]。针对这种问题的答复方法,只需三步。

第一步,技术问题对比。申请人需要指出本次申请文件的技术领域与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是否相同。如果不同,那申请人本次申请文件在本质上就与对比文件不同,所以审查员提供的对比文件无效。如果相同或者相似,那申请人便需要继续去对比“背景技术”中的所提出的问题,申请人需要指出本次申请文件所提出的问题与对比文件所提出的问题的不同点。申请人本次申请文件提出了什么样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中却没有这些问题。这就是发现问题。

第二步,技术方案对比。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可能与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和技术问题相似,那么申请人便需要对比两个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因为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是构造性与新的技术方案,所以对比技术方案非常重要。通俗的说,甲可以骑自行车从A地去往B地,如果乙骑自行车从A地去往B地,那乙便新颖性不足,如果乙开汽车从A地去往B地,那乙便具有新颖性。因此,虽然技术领域与技术问题相似,但是申请人只要使用不同的“交通工具”,便依然可以获得专利授权。申请人需要指出申请专利在权利要求書中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什么,其构造特点是什么。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什么,构造特点又是什么。申请人指出的本次申请文件中的重要构造特点越多,区别也就越多,其授权的概率也就越大。

第三步,预期的技术效果对比。申请人可以结合本申请专利的具体使用场所的背景,分点指出本次申请专利所产生的不同与对比文件的预期技术效果,借此反驳审查员的观点。

2.2公开不充分的答复

审查意见中出现公开不充分,通常是因为申请人的申请文件违反了《专利法》的第26条第3款[1]。申请人所收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上,审查员通常会直接指出某个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笔者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总结出七点用来答复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即:公知常识、图文结合、通俗说明、书籍支持、法条论述、论点反驳与已知授权文案。笔者将把这七点分为三类,为读者整理讲解。

第一类为公知常识,审查员指出申请文件中的某个零件,没有记载此零件的组成结构,说明书中也没有公开。申请人在书写意见陈诉书时,可以直接指出此零件属于现有技术,并随后写出这个零件的基本工作原理。另外,申请人要在意见陈述书中,需点明这个零件为市售产品,并列举部分现在生产此零件的公司名称。最后,申请人需要指出本申请文件中并没有涉及对此零件的改造,至此完成本次审查意见的答复。

第二类为图文结合、通俗说明、书籍支持与已知授权文案。公开不充分审查意见,除了个别零件公开不充分之外,还有产品结构不清楚涉。申请人在书写意见陈诉书时,需结合说明书附图与权利要求书,进行一一对照说明,力求让审查员理解,此处结构的特点与申请人这种书写方法的布局特点。另外,申请人在说明此处结构特点时,也可以掺杂一些通俗易懂的比喻,解释此处结构,在解释结构特点时,需要指出此处设计属于《机械制造装备技术》等机械类书籍中的某处具体的设计方案,用专业的技术赢得审查员认同[2]。最后,申请人可以再去寻找几篇与本次申请文案有相似结构的已授权的专利文案,用以佐证本次申请书写方法是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1]。

第三类为法条论述与论点反驳。如果经过上述方法,申请人依然被下了第二次审查意见。此时,申请人便需要与审查员进行论点反驳与法条论述。申请人认为审查员的这一观点“仅根据附图所示的示意图无法实现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无法获得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的支持”,也就是说,上述相关专利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仅根据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附图所示的示意图就必须实现专利申请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这段话正是笔者基于对“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法律思想的认识而撰写的。申请人可以借此以法律的观点反驳审查员。

2.3缺少必要的电性连接的答复

审查意见中出现缺少必要的电性连接的答复,通常是因为申请人的申请文件违反了《专利法》的第26条第3款[1]。申请人所收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上,审查员通常会直接指出某个技术手段,缺少必要的电性连接,说明书附图中也缺少必要的电路图。申请人在书写此类专利的审查意见时,一定要注意逻辑性。第一,申请人需要先指出审查意见中的电性零件属于公知常识。公知常识的具体使用方法,见上文。第二,增添电路图,并在申请文本的说明书中,指出增添的电路图是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推理得出的,并没有超出原保护范围。申请人也需要在意见陈述书中,同步书写。第三,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书写一些电学相关的书籍,借此提高申请文件的专业性。

2.4直接置换的答复

审查意见中出现直接置换审查意见,通常是因为申请人的申请文件违反了《专利法》的第22条第2款或者第22条第3款[1]。关于具体的的答复方法,可以参考上文新颖性不足审查意见中的具体答复方法。

2.5缺乏实用性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中出现缺乏实用性审查意见,通常是因为申请人的申请文件违反了《专利法》的第22条第4款[1]。申请人在书写意见陈诉书时,需要结合背景技术,提出本申请文件所产生的预期技术效果。另外,需要指出申请文件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其所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3结束语

综上所述,专业知识必不可少,专利答复任重道远。愿吾与君共勉之。

参考文献:

[1] ISBN 978-7-5093-0394-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S].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 陈国贵,吴立信,濮良贵.机械设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3] 刘志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问答[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113-114.

个人简介:李乐,1996年2月,男,汉,安徽省宿州市,本科,在校大学生,

研究方向: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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