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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承诺必须守诺

2019-09-10

文萃报·周五版 2019年42期
关键词:酬金群友报酬

杭州某小区一业主丢了猫,在业主群里发帖重酬寻猫:若有好心人能提供线索帮忙找到,我们愿以1万元酬谢。结果,邻居“牛妈”发消息称:自家空调室外机旁躲着一只猫,还附上照片。经确认,这就是失主的猫,然而,剧情很快反转。

事后,失主拎着果篮、小礼品来“牛妈”家里表示感谢,但就是不提酬金的事。“牛妈”在微信上向失主追问,失主却反口说:你们没认出来是谁家的猫,这个钱已转了别人。更令人惊讶的是,小区的一个宠物群截图显示,群友在给失主“支招”,教她谎称这1万元酬金给了别人。

花重金寻猫,这在法律上属于悬赏广告。而在百姓生活中,却时有出现悬赏内容实现后却反悔的不诚信之举。

为了定分止争,贯彻民事法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就寻猫事件而言,悬赏者有必要实事求是、兑现承诺,否则,在這起事件中,他失去的或许不仅仅只是1万元赏金。而对于所有旁观者而言,也需要意识到,悬赏承诺不是请客吃饭。在作出悬赏之前还须三思,而在作出之后,还须坚守诺言。

(摘自《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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