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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立法明确中小学教师管教权 可采取一定教育惩罚措施

2019-09-10

广东教学报·教育综合 2019年45期
关键词:管教监护人违纪

本报综合消息  “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近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在广东省司法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条例》专门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和学校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

《条例》提出,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条例》对教师行使管教权有明确条件限制,学校教师以及其他教职工应当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不得侮辱、殴打、体罚学生。

在学生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方面,《条例》强调,学生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可以给予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對有不良行为的违纪中小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有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或者违法但免予处罚的学生,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摘自《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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