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决执行难”背景下对“执行不能”问题的探索
2019-09-10靳建丽靳可可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9年7期
靳建丽 靳可可
摘 要:自“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打响以来,“执行不能”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方的注意,作为长期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如何化解“执行不能”问题,我国各地法院正在进行有效的探索和尝试。
关键词:执行难;执行不能;解决机制
一、执行不能概述
(一)执行不能的概念
执行不能,是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因资不抵债或本身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之后,被执行人仍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债权,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下去的客观状态。[1]
在这里有必要对“执行难”和“执行不能”进行一定的区分,执行难问题一方面是由于法院执行力度不强、执行措施不到位造成,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力状态差,财产寡少,导致法院执行困难。而执行不能的发生则与法院执行能力没有太大关系,主要原因就是被执行人完全或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于申请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力状况,可以将执行不能做狭义和广义上的区分,狭义上的执行不能指,进入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完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财产能力状态在执行期限内没有恢复执行的期望。广义上的执行不能包括上述狭义的情况,也包括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不能满足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的全部债权。
(二)执行不能的构成条件
1. 执行不能必须发生在案件审理终结,[2]进入执行程序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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