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2019-09-10
农家致富顾问·上半月 2019年7期
案例简介
原告湖南省邓某某系某村民委员会村民,因家中无住宅于2018年4月29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告某村民委员会递交了一份建房申请书。被告村委会收到上述申请后,未审批盖章也没有向原告出具不予审批的书面答复意见。原告邓某某以村委会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村委会诉至该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村委会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為违法,责令该村委会履行建房审批的法定职责。
【处理结果】
该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该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提出的建房申请作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行政行为违法;限被告该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对原告邓某某提出的建房申请作出书面审查意见;驳回原告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
在本案诉讼中,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原告建房申请报告后,依法定程序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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