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产权交易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的探讨
2019-09-10
产权导刊 2019年8期
2019年5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入推进债转股交易的市场化和法制化,以达到支持企业纾困化险、增强发展后劲等目的。会议指出,下一步要“着力在债转股增量、扩面、提质上下功夫”,提出了“建立债转股合理定价机制”、“创新债转股方式”、“允许通过具备条件的交易场所开展转股资产交易”、“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等要求。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标准化资产流转的主要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机构在国家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战略中,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本文尝试对这个问题展开探讨。
1 债转股交易模式的局限性
债转股交易,是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从事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机构,受让相关资产成为标的企业债权人,在对标的企业各项指标进行深入评估并与之协商的基础上,将所持有的债权转换为标的企业股权,从而降低标的企业资产负债率的一种业务。而债转股的这种交易模式,主要存在市场化程度不足、转股资产及实施主体的范围较窄以及融资企业没有交易主导权等局限性。
1.1 市场化程度不足
在实际操作中,标的企业债转股的具体转换过程由实施机构通过内部进行,债转股价格等关键交易要素由“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①,所以转股资产不一定能完全实现市场化定价。另外在这种模式下,私募股权基金等专业投资机构因为无法直接入股标的企业,且缺乏能够公开交易的阳光化平台,所以严重影响了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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