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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贫困地区“众筹扶贫”模式研究

2019-09-10何雯瑾

河南农业·教育版 2019年9期
关键词:黑龙江省贫困地区

何雯瑾

摘要:针对我国农村贫困地区的特点,寻求一种能够打破地域界限,突破扶贫瓶颈,探索可复制、可推广性的脱贫模式是当前扶贫工作的重要研究课题。黑龙江省农村贫困地区实施的“众筹扶貧”模式成效显著,对引领我国乡村振兴、精准扶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深远意义。通过从黑龙江省农村贫困地区扶贫模式入手,全面阐述“众筹扶贫”模式的理论与实践。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入分析实施“众筹扶贫”模式的可行性与存在的问题,提出“众筹扶贫”模式的路径。

关键词:黑龙江省;贫困地区;众筹扶贫

一、黑龙江省农村贫困地区扶贫模式分析

(一)农村贫困地区扶贫工作现状

2016年底,黑龙江省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为84个,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65.6%,分布在全省13个市(地)。国家级贫困县有20个,其中有海伦市、拜泉县、青冈县3个深度贫困县(市),省级贫困县有8个。全省有贫困村1778个,其中深度贫困村107个,全省贫困人口有44.5万人。2017年6月,黑龙江省委组织部选派新一轮驻村扶贫工作队进驻贫困村。经过广大扶贫干部的不懈努力,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脱贫摘帽5个国贫县和8个省贫县,2018年有10个国贫县申请摘帽,贫困村已脱贫出列1678个,其中深度贫困村脱贫出列44个,贫困人口减少到11.8万人,贫困发生率由2.46%降至0.65%。目前,黑龙江省扶贫工作已经到了最后的关键冲刺期,完成扶贫工作、打赢扶贫攻坚战任务迫在眉睫。因此,创新黑龙江省农村地区扶贫模式,实施精准扶贫成为黑龙江省当前扶贫工作的核心。

(二)黑龙江省农村贫困地区扶贫现存模式

1、“3+”扶贫模式。2016年,黑龙江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的通知》,开展“产业项目3+、技术项目3+、种植项目3+”等新模式的扶贫工作。“产业项目3+”是指由政府部门牵头组织与贫困县进行产业对接,通过“招商引资+项目对接+区域发展”的模式带动贫困地区整体脱贫;“技术项目3+”是指引导社会组织采取“资金支持+技术支持+无忧销售”的方式开展扶贫;“种植项目3+”是指通过政府帮扶,以“技能培训+指导就业+孵化创业”的模式引导贫困人口脱贫。

2、“托牛入场”扶贫模式。2016年,黑龙江省林甸县创造性地提出“托牛入场”扶贫模式,将“托牛入场”作为扶贫攻坚的重要平台,走出一条服水土、接地气、可复制的产业扶贫路。“托牛入场”扶贫模式是指采取“政府贴息、金融扶持、牧场托养、贫困分利”的运行模式,即由政府贴息贷给贫困户的扶贫贷款集中到牧场,由牧场代贫困户养牛,让贫困户能获得稳定收益的合作方式。

此外,黑龙江省还在农村贫困地区开展电商扶贫、小额贷款扶贫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精准扶贫模式。但这些模式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地域性强,受政策、资金、文化等限制因素较多,可复制和推广性有限等。

二、“众筹扶贫”模式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一)“众筹扶贫”的含义

“众筹扶贫”是指通过大众集资的方式帮扶贫困户脱贫,这种扶贫方式不是单纯的只集资无回报行为,而且通过众筹扶贫将集资的钱精准分发到贫困户手中,贫困户把众筹的钱用来买农业生产资料,收获时按照市场价格和众筹参与人的需求,把生产出来的农产品等价回报给众筹参与者。

(二)“众筹扶贫”模式的提出

“众筹扶贫”是我国在2014年兴起的一种基于社会大众的扶贫模式,其本质是“互联网+精准扶贫”,即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募资,定向发起扶贫项目的行为。社会众筹扶贫模式由扶贫对象、扶贫主体和众筹平台构成,主要是通过与地方政府合作,组织、激励脱贫带头人,如,一线扶贫干部、大学生村官、返乡客等群体,开发或发起众筹项目帮助贫困户销售优质农产品,增加贫困户的经济收入,激发贫困户搞好生产经营的热情,让他们有尊严地脱贫、可持续地致富。

(三)“众筹扶贫”模式的风险

1、运行经营风险。众筹扶贫受自然风险、信用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影响,存在不可控制和完全消除的风险隐患。众筹扶贫项目是农业产品类借助众筹平台进行预售,但由于众筹农特产品相对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较高,在产品短缺时容易出现“滥竽充数”的现象。

2、监督管理风险。目前,众筹监督与管理的法律体系与制度尚不健全,缺乏基础的法律法规界定,实践中容易导致众筹扶贫模式违法使用,产生规范与发展、监管与实践不协调的问题。同时,众筹扶贫项目监管、信息披露及审核责任等知识的普及掌握对农民具有较大难度,需要时间和过程。

3、利益分配风险。众筹扶贫多数由政府发起实施,政府部门是主体,目的不在于利益的获取与分配,而是模式的可行性和推广性问题,还与贫困户的目的有所差别。因此,在实施环节要避免贫困户利益被漠视或者被边缘化,要让贫困户在经营中切实分享到经营成果,使众筹扶贫项目具有可持续性,实现双方共赢。

三、黑龙江省实施“众筹扶贫”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一)黑龙江省农业基础条件有利于“众筹扶贫”

1、资源优势。农产品网络营销的发展必然离不开物质资源以及信息渠道的发展。对于物质资源,黑龙江省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广袤肥沃的土地为农作物的生长提供依托。农产品质量高、产量大,并且有着充足的物资储备,能够满足一定的供应需求。

2、品牌优势。目前,黑龙江省已经形成多个农产品品牌,例如,五常大米、克山土豆、依安大鹅、完达山乳品等一系列知名品牌,这些品牌不仅在省内人尽皆知,在省外也家喻户晓。深厚优质的农业基础为这些品牌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同时,产业的不断升级,农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使得这些品牌的生命力及市场前景也得到提升。

3、自然优势。黑龙江省位于世界仅有的三大黑土平原的东北平原地区,有机含量高,土壤肥沃,土质疏松,极其适合种植业的发展,再加上地广人稀,使东北平原地区机械化农业得以实现,并有“北大仓”的称号。在拥有良好农业基础的条件下,能更好地施行“众筹扶贫”,贯彻“先富帮后富”的理念,更好地进行融资,加大农业发展,不断提高农业生产力。

(二)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有利于“众筹扶贫”

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对农业的发展具有跨时代意义。乡村是具有自然、社會、经济特征的地域综合体,兼具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与城镇互促互进、共生共存,共同构成人类活动的主要空间。在乡村振兴战略大背景下,以全国之力加大对农业的投资和发展,为“众筹”扶贫提供社会支持;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影响下,让全社会看到农村市场;在不断改善农村环境的同时,让社会大小企业愿意去农村投资;在帮助农村发展的同时,自身的产业也能得到提升,形成良好的产业链,对实现现代化强国有重大推动作用。

(三)“众筹扶贫”的成功范例

黑龙江省克山县北联镇民兴村是“众筹扶贫”的成功例子,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党组高度重视驻村扶贫工作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亲临克山县北联镇民兴村进行检查指导、调研驻村扶贫工作。特别是在发展庭院经济、产业扶贫项目上给予了大力支持。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驻克山县北联镇民兴村工作队也不断强化电商扶贫的政策导向作用,通过与克山商务局电商办合作,依托“克山印象商城”和“克山印象掌创商城”电商平台,针对民兴村近300亩空闲菜园采用绿色有机生产模式,生产出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并有效解决民兴村农产品买卖难问题,培养村民及贫困户的经营意识和市场营销理念,促进民兴村村民和贫困户增收。

四、实施“众筹扶贫”模式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缺少高效运行网络

黑龙江省各个地区都建立有局域网,乡镇之间也建立了互联拨号上网终端,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网络系统。但黑龙江省幅员广阔,气候寒冷,冬季网络设备损耗大,维护难度高,资金成本较大。因此,目前部分贫困地区的网络还未完全覆盖,上网速度较低,严重制约网络营销交易行为。

(二)缺少配送有效体系

物流体系是“众筹扶贫”模式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更是“众筹扶贫”模式现代化、集约化、专业化管理要求较高的环节,关系到模式的成败。然而,黑龙江省地处我国东北边陲,从物流体系、地理位置上来说是一大劣势。由于“众筹扶贫”农产品主要是一些鲜活产品,产品储藏难度大,运输时间长,容易使农产品品质下降,导致销售量下降。因此,物流体系的建设是打通“众筹扶贫”模式“最后一公里”的关键环节。

(三)缺少专业人才支撑

目前,“众筹扶贫”的参与者普遍文化程度、知识水平有限,营销理念较为滞后,通过网络获取有价值的农业信息的能力较弱,加之农业网络营销是一个新型理念,破除“众筹扶贫”参与者的保守思想,使其融入信息化时代潮流中仍需时间。“众筹扶贫”作为一种新的扶贫方式,全社会都需要对这种新模式进行了解,从互联网到平台再到全社会的“众筹扶贫”都需要人才支撑。在金融和网络快速发展的今天,黑龙江省的贫困地区急需金融方面的人才开展“众筹扶贫”,有了人才的支持支撑,才能有效推进“众筹扶贫”工作更好地开展,才能不断深化农村改革。

五、实施“众筹扶贫”模式的路径分析

(一)逐步完善“众筹扶贫”工作机制

社会众筹扶贫不仅是对扶贫理论和模式的创新,而且是实现精准扶贫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应充分认识社会众筹扶贫工作的重要性,逐步完善“众筹扶贫”工作机制。一是要逐步完善“众筹扶贫”工作设计、审核、实施运行管理制度,加快“众筹扶贫”准入机制和商业运行模式制度的出台,促进“众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管机制的建立,完善“众筹扶贫”项目的信息公开机制。二是要加强“众筹扶贫”示范区建设,在示范区突破机制限制,合力打造社会众筹扶贫项目样板间,通过标杆示范作用带动整体社会众筹扶贫工作的健康运行。三是要创新“众筹扶贫”的推广与培训机制,帮助参与农民管控“众筹扶贫”项目的运行风险,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积极发挥“众筹扶贫”干部的积极性作用 “众筹扶贫”方式的选择模式是推广工作的关键点和难点。通过调查发现,绝大多数贫困户对“众筹扶贫”方式的选择存在错误认识与误区,造成致富无门、盲目投资,所以,因错误投资而产生的返贫现象较为普遍。国家推行驻村脱贫干部制度是一项切实有效的制度,因此,在“众筹扶贫”方式的选择上,驻村干部要积极发挥作用,引导群众充分信赖干部,积极配合干部开展“众筹扶贫”工作。

(三)建立健全“众筹扶贫”政府宣传推广机制

政府要站在创新扶贫最前沿,适应创新扶贫新形势,完善“众筹扶贫”模式的宣传与推广机制。一是要创新“众筹”群众的沟通方式,加大“众筹扶贫”传播方式的多样性,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帮助群众解决“众筹扶贫”实施过程中的困扰。二是要积极解读“众筹扶贫”方式的有效性,发动思想靠前的群众带领实施扶贫。

(四)建立健全“众筹扶贫”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

目前,国内关于“众筹扶贫”模式的立法供给明显不足,司法裁判标准与监管机制尚未完善。为促进“众筹扶贫”模式有效、平稳发展,逐步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迫在眉睫。一是要逐步建立与“众筹扶贫”模式相适配的法律制度,为社会“众筹扶贫”模式的正常运行创造有力的法律环境。二是要加强监管机制,降低监管职能的重叠或盲区,在保证既定监管目标实现的同时,也为各利益主体实现更大的经济价值提供空间。三是要建立过程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让各利益主体能够随时了解和掌握扶贫项目的实施内容、进展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保障社会众筹扶贫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六、总结

“众筹扶贫”模式作为实现精准扶贫的有效模式,具有丰富的扶贫理论基础和全面的社会实践经验,符合农村扶贫减贫的目标,其产生、实践与推广具有其必然性和可能性,也存在现阶段破解农村贫困地区精准扶贫问题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新时期,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黑龙江省开展精准扶贫,在精准扶贫实践中充分挖掘“众筹扶贫”模式的作用,对指导和引领我国现阶段农村脱贫与返贫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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