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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贪污受贿数额较小,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2019-09-10

北京支部生活 2019年1期
关键词:开除党籍党纪处分

【典型案例】

贾某,某县环保局副局长,中共党员。2018年5月至11月期间,贾某利用其担任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他人为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介绍热力厂、供热中心等用煤客户。贾某先后收受了该煤炭销售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赠送的好处费2万元,超市购物卡2张(价值4000元),共计人民币2.4万元。2018年11月,贾某被县纪委立案审查。

【党纪评析】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贾某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

《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條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就意味着,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的行为,虽然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犯罪标准,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但是也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这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体现了党内纪律对党员的更高更严要求。

本案中,贾某受贿人民币2.4万元。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才达到贪污罪或者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果党员贪污或者受贿在3万元以下,且无《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则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但是,作为一名党员,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28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可以说,《刑法》规定的450多种违法行为,包括“不告不理”自诉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如果党员触犯了已涉嫌犯罪的,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27条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如果触犯了刑法,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28条,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作者:王希鹏,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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